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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日報:根治大V灰色利益鏈應始於底線意識

和靜鈞

2013年08月27日09:07    來源:廣州日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根治大V灰色利益鏈應始於底線意識

據報道,一位曾與粉絲在500萬以上的大V有過合作的人士透露,經由公關公司牽線,該大V發布軟性廣告內容微博,數條微博就獲利數萬元,如果付費內容是攻擊競爭對手的謠言,價格更貴,有一些所謂大V賬號以“求辟謠”、“求証”等轉發方式參與了這一灰色利益鏈的操作。(8月26日《第一財經日報》)

大V的形成,與其社會知名度與受歡迎度有直接關聯,他至少在其粉絲群裡扮演了個人品行上的“偶像”及言論中的“意見領袖”角色,粉絲通過“二次傳播”,強化了這樣的社會效果。大V現象,首先是一種“社會建構”下的社會產物,因而大V在自我身份認定時,應把自己視為“社會人”,而非“個體游離分子”,也非某個“部落領袖”。基於這樣的認識,大V的社會責任擔當,應遠大於“個體分子”或封閉型的群主。

毋庸置疑,在假定的粉絲社會及由粉絲社會映射到現實的真實社會裡,大V所形成的“社會人的獨特視角”,往往會被公眾視為社會思想產品市場中的稀缺品。按政治經濟學原理,有稀缺性就必然會產生需求與交易,大V們憑借其商品性獲利或進行自我網絡營銷的誘因真實存在。假如大V缺乏社會責任意識,大V們在逐利時,會有意無意成為不良網絡推手或非法公關公司利益鏈中的一個重要環節,或大行自我炒作和自我營銷,從而辜負或欺騙了忠實於自己的粉絲或粉絲通過“二次傳播”后形成的次級粉絲,並在現實社會中形成不良后果。

那麼,大V們的社會責任應有些什麼呢?鑒於我國目前幾乎沒有粉絲訴大V欺詐的普通訴訟或集體訴訟案例,在司法操作上也很難進行認証與取証,規范大V言行的希望除了付諸強化現有法律規定下的“法律責任”,而是在自律與社會責任擔當上,大V應有“網絡環保意識”,自覺抵制來路不明的營銷交易請求,謹慎使用自己的網絡影響力,遵守公序良俗之原則,以誠實守信之態度維護網絡社會的可持續性。

其次,大V的社會責任還在於“人文關懷”,守住社會的善,富有同情心,虛心接受網民的監督。大V跳出“小我”的狹隘,在與網民互動中保持開放性,才可能在網絡推手編織的灰色利益鏈中保持純淨性。一些大V選擇性禁止網民的互動,一定程度上令支持他的粉絲得不到完整和全面的信息支持,更容易成為大V謀取不當利益的基礎土壤。

最后,大V的社會責任感的加強固然有利於淨化網絡灰色利益鏈,但社會責任畢竟是一種基本無強制性的責任意識,所以,逐步完善網絡立法,逐步改善微博社區的管理與監督手段,才會讓社會責任這一后現代主義的情懷生根於網絡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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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石冰心(實習生)、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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