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其成一家四口的生活原本幸福快樂,但在一場特大交通事故中,他的妻子和子女均不幸身亡。后疲於奔命的謝其成四處打官司,但事情剛塵埃落定,他又悲憤地發現,在法院文書中,不但他的姓氏變了,妻子和妻侄的名字也錯了。更為荒唐的是,兒子和女兒被寫成了他的妻子。氣憤的他將“史上最粗心法院”牌匾送給了雲安縣人民法院。(8月20日《新快報》)
司法機關制作的問訊筆錄或是法院的判決書,應當說是最嚴肅的法律文書,如果從案件筆錄到最終的判決書,病句錯別字連篇,甚至連案件當事人關系都發生錯亂,留給后人的不僅是一筆“糊涂賬”,倘若案件出現問題需要復查,則更會陷入迷宮,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將會大打折扣。
實際上,發生在雲安縣人民法院的這起“文書錯誤”,是工作極端不負責任的表現,如果說文書中某些時間姓名出現錯別字或情有可原,但把案件當事人的相互關系都徹底弄亂,而且還把案件受害報廢的車輛牌照號碼也錯得“驢唇對不上馬嘴”,難怪被當事人一怒之下贈送其“史上最粗心法院”牌匾,著實沒有被冤。
警方、司法辦案某些不嚴謹、不規范的作風表現更是屢見不鮮,這種“馬虎了事”的態度,不僅容易造成不該發生的矛盾沖突,讓執法、司法部門的形象公信受損,從某方面來說也是對公民法律權益的極不尊重。
法院文書出錯頻頻,也與國家沒有相關的規定來監督或約束有很大關系,按照法律規定可以多次“更正”來彌補,而不用擔任何責任。同時對“錯誤”的程度如何界定也沒有相關規定。“雖然有損法律的權威、嚴肅的形象,但是不涉及案件的主要事實,只是一種失誤,連違紀都算不上。”或許正因為如此,才養成了某些司法執法機關法律文書錯字連篇的怪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