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東省東莞市清溪鎮漁梁圍村村民向紀委實名舉報:該村首批30多名村干部、黨員及村民代表外出旅游,飛河南至陝西,先后參觀少林寺、兵馬俑等景點,全程住宿皆為五星級或准五星級酒店,總費用達30多萬元,全為村集體出資。村支書朱漢文回應,“最初是村民代表強烈要求去的……我一個人也很難反對”(8月1日《中國青年報》)。
村支書的解釋太蒼白了,蒼白到公眾們已經不好意思再批評什麼了,因為這樣無恥的辯白真的讓人很無語。在村支書眼裡,冒村民之大不韙而損公肥私的舉動並不是他自己的主意,是村民代表的貪婪把他送上了“賊船”,是民主決策這個“壞制度”綁架了他。
我國在農村提倡村民自治,其目的在於用村民選舉的代表維護村民的自身利益。如果村民代表們隻顧自己公款出游,大行奢靡之風,不帶上村民“與民同樂”,要這樣的村民代表何用?在村支書的口中,“村裡決定重要事務時,一般村兩委會議通過就可以實行”,這是挺方便和高效的,但損害村民利益、權力自肥的決定也能通過就可實行?村支書還表示,出游一事“此前並未向村民公示”,為何隻見所謂的民主決策,卻不見村民自治中的民主監督呢?
村民代表“強烈要求”不代表村民同意,罔顧民意的偽民主是個徹頭徹尾的壞東西。須知,在民主的背后還有法律,違背法律的行為和決定即使看起來再民主,其本質還是違法行為。用村集體的錢為個別村干部出游買單,說白了還是貪腐行為,說明村集體的“錢袋子”落到了“碩鼠”手裡。這些年,基層村民自治中財務不公開、不透明一直為人所詬病,一些村干部在拆遷、基建過程中暗箱操作,出現大量侵害村集體財產、收款入不敷出、違規提款等問題,造就了一批“小村官大腐敗”的違法案件。
公款出游看似事小,其實反映的是村務財政的混亂,表明民主監督還隻停留在村民“深深的腦海裡”,而沒有成為村民自治的常態,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和落實還有欠缺。對此,上級政府應當積極監管村務公開,尤其是村集體的賬目公開,村民也要加強法治意識,主動監督村干部、村民代表的涉民決策,讓村民自治真正落到實處。另外,長期以來,司法機關常因涉案數額小而對村官的職務犯罪行為不夠重視,而且量刑較輕也使得少數村干部對貪腐行為無所畏懼。對於村干部的貪腐行為,公安機關、司法部門也應當主動作為,依法嚴厲打擊那些對村集體財產亂伸手的村干部,切實保障村民應得財產、村集體的共有財產,幫助村民保護好自己的“錢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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