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交通肇事賠償案中,執行人員發現,承擔連帶責任的肇事車輛挂靠公司,其法人竟是一個毫無償還能力的80多歲老人。法院執行工作因此陷入困境。這是北京通州法院日前執行一起案件時遇到的尷尬事。據了解,近兩年債務人逃避法院執行工作的手段又有創新,不少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存在用替身當法人的現象。(7月31日《北京青年報》)
替身法人確有增多之勢,有的員工被企業悄悄“提拔”,不知不覺間坐上法人寶座,直到官司纏身才明白自己是企業“負責人”﹔一些與某企業毫不相干的人,比如農民工或殘疾人受利益驅使,被企業老板忽悠當上替身法人,實為企業實際操控人的傀儡。
法人是企業的核心職務,代表企業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權利,隻有股東才有資格擔任,且必須由依法召開的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選舉產生,其他任何人不得僭越。一些企業,為何卻要拉別人當法人?一則,公務員不能經商,卻想利用職務之便創辦公司、經商謀利,尋找替身,便能隱瞞其實際出資人身份,在商場大唱雙簧戲。
二則,替身可作為擋箭牌惡意逃避法人代表責任。法人在企業經營中,若有非法經營、弄虛作假、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等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就會面臨行政處分、罰款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一旦企業因資金等問題倒閉,法人要首當其沖背上一身債務。找個替身便相當於找了個替罪羊。
這就不難理解替身法人為何會大行其道。這種做法是對正常經濟秩序的嚴重破壞,是對法院執行債務償還、損害賠付、限制老賴高消費及出境等公務的惡意阻礙。引人思考的是,“替身”是如何成功當上法人的?工商部門在進行變更企業法人登記時又是如何審核的?雖然變更法人需經過多重程序,但據說在一些地方,個別企業操控者甚至用一張虛假材料也能達到變更目的,這種變更程序相當於牛欄關貓,難怪一個沒有任何執行能力的80多歲老人也能當上法人了。
為此筆者建議,工商部門對不太符合常規的法人進行變更時應多留個心眼,不僅要讓申請變更人出示法院等部門的無訴訟証明,而且當變更人為農民工、殘疾人或七八十歲高齡老人等情況時,要作出特別的詳情調查和變更限制,讓惡意變更行為難以得逞。當然,工商與法院也應建立法人變更信息共享機制,對欠債不還者不得更換法人,以避免一些真正的法人找到替身后金蟬脫殼、抽逃資金,規避償債執行。總之,決不能讓別有用心者鑽了法律的空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