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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打人城管也有取保候審的權利

舒銳

2013年07月26日08:36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打人城管也有取保候審的權利

6月5日,延安城管暴力執法事件中的打人城管景鼎文,被警方以涉嫌故意傷害刑拘。按法律規定,刑事拘留期限為30天,受害人劉國峰又一直沒有做傷情鑒定,7月9日檢察院對景鼎文做出不批准逮捕決定,釋放后變更為取保候審強制措施。(7月25日《華商報》)

根據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而涉嫌犯罪的,必須以結果論。一般說來,審查逮捕這類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應在明確的傷情鑒定結論之后而不是之前。

沒有做傷情鑒定就提請審查逮捕,這實際上是把難題踢給了檢察機關。批捕需要符合三個條件:一是有証據有犯罪事實﹔二是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三是採取其他方法,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這三個條件都和傷情鑒定結論直接挂鉤。從某個角度上講,檢察院在此背景下不批准逮捕,體現了“無罪推定”精神。

輿論場中,不少人對景鼎文取保候審頗多異議。這個事件輿論關注度很高,但並不意味著打人城管的刑事責任與之相當。實質上,對犯罪嫌疑人來說,隻要符合條件——涉嫌犯罪但罪行不重,人身危險性不大的,經辦案機關批准暫時不予羈押等,都有取保候審的訴訟權利。它不因身份而異,而是種平等的權限。

但是,此事卻又引起民眾廣泛關注,也需要延安司法部門積極回應民眾質疑。

檢察機關在做此決定之前,有沒有與醫療或鑒定等專業人員溝通,預測傷害程度的鑒定結果?有沒有和當事人雙方溝通,詢問能否達成刑事和解?有沒有與偵查機關全面溝通案情?有沒有與當事人所在地的社區或居委會等基層組織溝通,了解景鼎文平時表現?這些問題也決定了是否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

隻要尊重法律,並且公開、透明,取保候審一個全國矚目的“惡人”,才能讓民眾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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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石冰心(實習生)、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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