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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時報:34車碾人慘劇責任在誰

王雲帆

2013年07月23日08:47    來源:京華時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34車碾人慘劇責任在誰

近日,廣東江門23歲的行人唐某在G15沈海高速公路(往廣州方向恩平段)發生車禍后,又被隨后經過的33輛車碰撞、碾軋,最終身亡。媒體關注的焦點是,涉案的34輛車無一停留、報案。

這則新聞很容易讓人聯想到發生在佛山的“小悅悅事件”。彼時,兩歲女童悅悅在佛山連遭兩車碾過,十多名路人經過卻未施援手。而今場景換成了高速公路,路人換成了司機。

當然,並沒有充分的証據証明所有34位車主都是冷漠的。事發是在夜間的高速公路上,不排除有些司機的確沒看清楚,或看到了也來不及採取有效措施避開。但車子碾過行人,要說連續經過的34位車主無一發現或無一意識到,也不符合實際。哪怕有一位司機能夠將車停在應急道上,並在該行人的附近適當位置放置警示標志,也不會導致34車連續碾軋的慘劇。

最新的報道稱,截至7月16日,此案已有27位車主被找到。死者家屬也與其中的20輛涉案車主自行達成賠償協議。這種私下和解也意味著,車主們隻有部分的經濟賠償責任。因為行人是在高速公路上被碾軋,進入全封閉的高速公路本身就意味著過錯和違規。我們無法強行要求司機們在高速公路上還要時刻提防著橫穿馬路的行人。避讓義務或注意義務,取決於司機當時有沒有看到,以及能不能在確保交通安全的情況下進行避讓。

在中國的法律現實裡,類似個案最富爭議的,其實並不在車主的人道賠償份額,而在高速公路管理方的責任份額。如我們所知,高速公路多為收費通行,這種收費也意味著高速公路的管理者理應為車主提供符合標准的通行條件。既然行人闖入了高速公路的汽車通行道,這就意味著公路管理者存在管理上的疏漏。車主通常並不向公路管理者索賠,這並非法律支撐不足,而更多是車主們耗不起那時間和精力。以旁觀者的角度觀察,還真希望有這樣一宗個案,好讓公路管理者也能自省:沒有光收費而不盡責的服務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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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丹丹(實習)、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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