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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死刑犯家屬會見權利亟待完善

楊濤

2013年07月15日08:56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因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非法集資總額34.52億余元,造成集資戶經濟損失共6.2億元,湖南商人曾成杰7月12日被執行死刑。其女兒稱,法院從未通知其見父親最后一面。7月13日晚,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回應,法官告知其有權會見親屬,但曾成杰並沒有提出此要求(7月14日《新京報》)。

雖然長沙中院與曾成杰女兒微博上互相道歉,曾成杰的女兒最后表示,“隻想拿到骨灰,讓父親早日入土為安”,此事有望暫告一個段落,但由此引發的爭議,以及暴露出的法律上的缺陷、死刑犯家屬會見權利等,卻仍然值得我們深思。

死刑犯犯罪了,被執行死刑是罪有應得,但我們這個時代卻是已經文明進步了,早不是那個“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封建蒙昧年代。因此,即便對於死刑犯及其家屬,也應當保障他們的執行死刑尊嚴和會見的權利,這是人道主義的體現。

其實,目前我們的刑法以及司法解釋在保障死刑犯及其家屬的權利方面,比起以前而言,已經進步了許多。例如,根據相關規定,死刑犯及其家屬都有會見的權利,“第一審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前,應當告知罪犯有權會見其近親屬。罪犯申請會見並提供具體聯系方式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近親屬。罪犯近親屬申請會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並及時安排會見”;法律也規定了,法院在執行死刑后有轉交遺書和通知家屬領取遺體的義務,“執行死刑后,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辦理以下事項:(一)對罪犯的遺書、遺言筆錄,應當及時審查﹔涉及財產繼承、債務清償、家事囑托等內容的,將遺書、遺言筆錄交給家屬……(二)通知罪犯家屬在限期內領取罪犯骨灰”。

但是,即便如此,仍然出現曾成杰的女兒無法最后見其父親一面的遺憾事情,原來,魔鬼出在細節上。根據長沙中院的講述,法官曾“告知其有權會見親屬,但罪犯曾成杰並沒有提出此要求,在其遺言中也沒有提出”,而曾成杰的女兒根本就不知道死刑復核的判決已經下達,也就不知提出申請,結果錯失時機,造成終生遺憾。這裡存在兩個法律漏洞,一個是死刑復核判決隻規定送達當事人,並未規定要送達罪犯近親屬,導致家屬缺乏知情權,錯失時機;第二個是,法律規定法院執行死刑時隻須主動告知死刑犯本人有會見家屬的權利,並未規定要告知其近親屬有會見的權利,近親屬隻有主動申請才能會見,而近親屬信息不對稱,導致時機錯失。法律的漏洞與法院的機械執法,讓曾成杰的女兒以及類似遭遇的人抱憾終生。

對於這樣的遺憾,有專家建議死刑犯家屬“最好在二審判決或者報請最高院死刑復核后就向法院提出要求刑前會見,而不應該寄望於死刑復核不被核准”。不過,筆者認為,還是應當通過修改法律來督促法院積極實行人道主義,例如在相關法律中增加規定,如死刑復核判決應當在執行死刑前送達死刑犯家屬;法院在執行死刑犯應當告知死刑犯家屬有會見的權利等。執行死刑本身是一件殘酷的事情,在執行中盡量做到更人道一些,這是一個文明社會應有的基本准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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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丹丹(實習)、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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