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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報:社會服務,一種重要的公共服務

張序

2013年07月08日08:51    來源:中國青年報    手機看新聞

在運用公共服務這個概念時,常常伴隨或不易回避的是另外一個概念——社會服務,它的內涵與外延是什麼,它與公共服務概念是怎樣的關系,常常是缺乏厘清或各有說法。

社會服務(social services)概念由英國學者理查德·提特穆斯(Richard M. Titmuss)於1958年在他的著作《論福利國家》中首次提出。此后,這一概念在西方和國際機構中被廣泛使用。歸納起來,社會服務的主要特征包括:

1.非現金支付(救濟)。與社會保險有區別,不屬於收入保障范疇,也不發放實物,主要是一種勞務性服務。

2.主要針對人群中的困難群體、邊緣群體、脆弱群體和問題群體,包括老年人、兒童和青少年、殘疾人、災民、新移民、精神病人、犯罪受害者、大病患者、智障者、流浪乞討和無家可歸者、酒精和藥物濫用者、單身母親、孕婦和哺乳期母親、吸毒者、HIV攜帶者、破產者、暴力和自殺傾向者、受家庭虐待者、罪犯和假釋犯人、出獄者等。

3.針對個人的人身服務。是一種人性化、個性化、差異化的服務,它關心人生不同階段遇到的各種特殊困難、問題和危機,提供給處於具體境況中和有具體需求的個人,因各人困難的不同而不同。

4.主要採用3種供給模式:政府直接供給﹔非營利組織(NPO)獨立供給﹔政府與非營利組織合作的外包(購買)形式供給。

5.不以營利為目的,主要採用免費或彌補部分成本收費的形式,具有無償性或低償性。服務目的是滿足對象的基本需求(包括物質上的和精神上的需求),改善特殊人群的生存狀況,重建他們的生存能力,抵御社會風險沖擊,減少或緩解社會矛盾。

6.服務的實施人員主要是專業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還有護理人員、家政人員、教師、醫生等。服務地點主要在社區、受助者家中和專門的社會服務設施內。

7.服務方式包括家庭幫助、他人照料、康復治療、心理疏導、教育培訓、咨詢指導、行為矯治、互助支持等。

由上可知,社會服務具有照顧性、舒緩性、治療性、預防性的功效。通過社會服務,減輕服務對象的社會壓力,改變他們的行為方式,提升他們的社會適應性,使他們更好地健全個人人格、發揮自身潛力,克服福利依賴,擺脫弱勢地位,革除自身痼疾,走上自立、融合、健康的道路。

公共服務(public services)則是指公共部門為了直接滿足公民基本的公共需求,生產、提供和管理公共產品(包括純公共產品和准公共產品)的活動、行為和過程。公共服務面向國家或區域內所有公眾,而社會服務專門針對其中的特殊群體﹔公共服務是提升公民福祉的宏觀范疇,而社會服務是公共服務各門類中最微觀、最具體的內容。

社會服務雖然是一個社會學概念,但由公共服務來統領是全球普遍的趨勢。我國2012年頒布的《國家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十二五”規劃》就是順應這一趨勢的體現。該規劃將“基本社會服務”作為“基本公共服務”的九大類別之一。

我國現有的社會服務項目嚴重不全,內容十分有限,主要對象隻有孤寡老人、孤兒和殘障人士、城鎮“三無”人員、農村“五保戶”等,這種補缺型的福利已經不能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社會轉型和社會變遷,無法滿足廣大特殊群體的需要。

我國民政系統高層已認識到民政服務轉型社會服務、社會服務納入公共服務的必要性和大趨勢。2012年,民政部聯合財政部制定的《關於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指導意見》是我國第一個關於社會服務的公共政策。在這個意見中,社會工作服務被定義為“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運用專業方法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的包括困難救助、矛盾調處、人文關懷、心理疏導、行為矯治、關系調適、資源協調、社會功能修復和促進個人與環境適應等在內的專業服務”。這就大大擴展了原有社會服務的內容。

筆者主張,根據我國新時期出現的各種新情況,參考國際經驗、做法,以公共服務的理念和模式,大力發展社會服務,包括統一社會服務提法、擴展社會服務范圍、加強政府社會服務職能、培育社會服務組織、規范社會工作教育體系、完善政府購買社會服務機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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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齊賀、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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