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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晚報:立法防誣告 化解見義勇為風險 

李妍

2013年07月04日15:51    來源:西安晚報    手機看新聞

《深圳特區救助人權益保護規定》經深圳市人大表決通過並將於今年8月1日正式實施。“規定”提出,被救助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救助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7月3日《燕趙都市報》)

法律對道德人心的改變或重建,往往生發於判罰個案、法治修改的細枝末節。如果說“救人反被誣”的案例敗壞了道德水源,那麼讓萬千良善之人心冷齒寒的“小悅悅”事件,或許就是水源敗壞釀造的苦果。

人們不得不承認,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往往處於矛盾的兩面,一方面,社會公民教育鼓勵我們見義勇為、助人為樂﹔另一方面卻是,農夫與蛇的悲情故事一再上演,助人為樂者反被誣為肇事者,被推上法庭,路見不平拔刀相助的英雄就這麼被人砍了一刀,血還沒冷,心已經死了。對匍匐在地的老人視而不見,對忍痛呻吟的兒童見死不救,不得不說,不少救助者被誣的故事,或也是讓人們高高挂起的根源。

面對不同程度的道德問題,法律應該有所作為。在此之前,有媒體捕捉到見死不救的個案之后,社會上曾有一股強烈的用法律強制見義勇為的聲音,試圖以法律強力捆綁的方式去重建道德。但很顯然,這種強制既不符合法治理性,也不符合道德重建自身的邏輯規律。而如今深圳規定“被救助人誣告救助人將追究刑責”,則將法治思維從捆綁、強制見義勇為轉變成激勵,從強迫制裁見死不救的行為,轉變為替見義勇為者的權益兜底,防止誣告陷害去傷害社會道德人心,這其實也符合人們重建道德的期待。

值得注意的是,這次條文中明確規定,不論是“被救助人主張其人身損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還是“被救助人主張救助人在救助過程中未盡合理限度注意義務加重其人身損害的”,都要提供証據予以証明。沒有証據証明或者証據不足以証明其主張的,將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擔不利后果。這符合法律上“誰主張誰舉証”的原則,見義勇為的救助者不需要自証無過錯。

但也需要認識到,法律固然應當首先確立“好心人免責”的規則,但也應該看到,見義勇為的確有可能引發一些糾紛和社會風險。在現實救助中,由於缺乏專門救助訓練導致施救不當,在危急時刻,甚至還出現過“撞死劫匪”等過度勇為的情況,這時,見義勇為造成的他人受損及權益糾紛,究竟該如何解決?這種情況下,即便出現被救助人能拿出証據的情況,法律也應當首先免除見義勇為者的法律責任,為見義勇為者免除后顧之憂。同時,對於見義勇為者在客觀上造成的損害也不能視而不見,而應該以設立見義勇為基金、政府埋單等形式,為見義勇為者造成的損害和被救助者的損失兜底。

事實上,民政部等部門此前出台的《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就對見義勇為人員的基本生活、醫療等方面的兜底保障做出了具體規定。而此次《深圳特區救助人權益保護規定》,則從另一個激勵的維度,避免被救助人隨意誣告見義勇為者,防止見義勇為者陷入道德乃至法律困境,一定程度解除了他們的后顧之憂。英雄不該流血又流淚,走出道德滑坡的困境,重建道德,我們需要的就是能化解見義勇為風險的法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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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齊賀、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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