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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39家受調查企業每家每年平均向政府申報審批項目17.67個,審批時間最長項目的平均值為171.35天,其中最長約為1500天 

人民日報:審批時間最長1500天 行政審批何其多!

——觀點·聚焦行政審批改革①

中國上市公司協會  陳清泰  張永偉

2013年06月17日09:06    來源:人民日報    手機看新聞

  (制圖:張芳曼)

  無論是當前形勢下的穩增長、控通脹、防風險,還是保持經濟長期持續健康發展,都需要我們充分地釋放改革紅利。而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其中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突破口和抓手。    

  為了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社會的創造活力,國務院近期批准取消和下放了133項行政審批事項,在社會上引起了廣泛關注。那麼,我國行政審批的現狀如何?如何看待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緊迫性和必要性?行政審批改革將給企業和社會帶來哪些積極作用?本報將通過專家觀點、個案剖析、記者述評等多種形式推出一組連續報道,深度聚焦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供有關方面和廣大讀者參考。

  ——編  者  

 

  當前,我國企業發展正由投資驅動轉向創新驅動,發展環境的改善對這一轉型至關重要。最近,我們針對改善企業發展環境、促進企業轉型的問題,從企業的視角,就改進政府與企業的關系組織了專題調研,針對調研發現的問題提出了一些建議。

 

  1.少干預:簡化行政審批,減少政府對企業的干預 

  調查顯示:

  近三年1539家受調查企業每家每年平均向政府申報審批項目17.67個,單個項目涉及的審批部門平均為5.67個、審批程序平均為9.4道,受調查企業審批時間最長項目的平均值為171.35天,其中最長約為1500天。

  建議:

  簡化企業設立變更程序。企業的設立要經名稱核准、設立登記、驗資、社保登記等12個以上流程和審批,涉及工商、稅務、質檢等7個以上部門。國有獨資、外資企業和經營范圍涉及許可的還需履行額外的審批。企業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資本、經營范圍等任何一項變更,都需進行工商審查和辦理變更。有的企業一年需要更換幾十次登記冊。建議借鑒德國和我國香港等地做法,企業設立隻需對口一個或少數幾個政府機構進行登記﹔企業變更,一般隻要限期報備,無需其他部門再審批,實行“寬進嚴管”。 

  清理政府審批和核准項目清單,建立防止變相審批的機制。2004年國務院決定將項目審批改為核准和備案。多數企業認為改革后的核准和備案很多仍是變相審批。建議政府修訂核准項目目錄,在一般領域、不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應實行備案制﹔對於少數實行核准制的項目,政府部門應公布審理程序、標准和從受理之日到給予答復的工作日數,接受社會監督。 

  簡化建設項目審批流程。企業建設項目,從立項申請到投入運行要經過27個部門、50個環節。企業反映僅辦理立項、規劃許可証就需6—10個月。驗收審批更是復雜,如某企業廠房竣工后申請房產証,耗時4個多月,跑了10多個部門,蓋了20多個公章,花費10多萬元。建議政府系統清理建設審批項目,合理設計工作流程,增加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 

  清理資質和認証項目,放寬市場准入。資質和認証是很多行業市場准入的前置條件,但企業反映其數量和名目過多過濫,有些規定甚至相互矛盾,如要求有資質才能進入某領域,而要獲得資質又須在該領域先有業績,這就使新進入者“入市無門”。建議政府選擇一些需設立資質和認証的行業,科學地清理所設資質和認証,取消無關緊要或效果甚微的部分,對留下來的項目,實行“分類管理、標准統一、簡化流程”的制度化管理。

  減少企業會議負擔,規范檢查活動。調查顯示,上市公司平均每年接待政府檢查和評比19.06次,所需費用佔企業管理費的3.27%。非上市公司約為上市公司的1.5倍。北京某商業企業一年接受了各類檢查210次,檢查人員633人次,企業接待人員超過900人次。稅務專項檢查有時一次達一個月,長則半年。政府會議多,公司主要領導平均每年參會24.5次(其中53.9%被認為沒必要參加),加上接待檢查等,平均佔用30.76個工作日。企業頻繁填報工商、統計、稅務、財政、証監等多個部門要求的、內容相近但格式各異的表格,耗費了很大精力。建議從減少“一次檢查”、“一次會議”做起,力爭為企業減少一半或1/3的接待和參會時間。建議由相關部門聯合制定一個能涵蓋不同部門要求的報表,以減輕企業工作量。 

  建立針對評比活動的監管機制。近三年,每家上市公司平均獲得28個獎牌、冠名、認証和牌匾,其中很多沒有權威性、缺乏公正性。有的政府部門把設立名目,頒發牌匾作為推動工作的抓手﹔有的產品剛上市,“名牌產品”獎牌已經上牆。建議減少由政府出面組織的評比、發牌,對商業評比進行必要的監管,杜絕收費性評比。

  2.強監管:政府干預要減,監管能力要強

  調查顯示:

  近90%的企業認為政府監管對保障公平競爭環境的作用尚未充分發揮,其中有35%認為監管嚴重不到位。假冒、仿制、不正當競爭等屢見不鮮﹔環保、安全、質量等方面監管力度不足﹔行業標准落后且實施不嚴。企業呼吁,政府干預要減,監管能力要強。

  建議:

  加快對創新活躍行業的監管體制改革。以醫藥和醫療器械行業為例,我國醫藥監管能力不足(美國有1.2萬名藥品審評員,而我國專業審評員隻有87人),導致創新產品候審時間長、評審周期長,無法預期何時獲批。建議在電子信息、互聯網、電子商務、醫藥和醫療器械、能源等創新活動最為活躍領域,率先建立既能保障安全,又能促進創新的現代監管體系。

  強化國家標准的約束力。多數企業認為,我國現行的技術、質量、環保、安全、衛生、能耗等許多標准已經落后於我國發展階段,而且執行不嚴,有的還受到地方保護。一家鋼企反映,歐美國家各種建筑鋼材標准強度不小於500兆帕,我國隻有螺紋鋼的標准是400兆帕,由此導致使用等量的鋼材,我國的建筑壽命會縮短1/3以上,保証同等的壽命就得多用很多鋼材。

  集中整頓典型的破壞市場秩序行為。2012年,三大石油和國家電網公司的各類應付款總計超過1.5萬億元,高鐵建設拖欠超過一年的工程款已超過1000億元。2011年政府採購額已超過了1萬億元。國企和政府年採購額巨大,但付款期越來越長,很多在180天左右。拿不到貨款的中小企業,又向下游賒欠,擴大了三角債。一家面向央企銷售的民企2012年營業收入2.44億元,而應收賬款總額為1.42億元,佔該年營業收入的58%。建議政府採取專項行動,限制政府部門和大企業的拖欠賬款行為,這對改善市場秩序有標志性作用。 

  加快壟斷領域改革。民營企業雖可參與鐵路、油氣管網等新放開領域的投資,但難以實質性參與經營,一些民營資本無奈撤出。建議政府落實各種所有制經濟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承諾,力求短期內在金融、基礎設施和能源等領域使民營資本的進入有實質性突破,建立市場信心。建議政府修改《反壟斷法》,改革並強化執行機構的權能和獨立性,使其有足夠能力公正地執行法律賦予的使命。 

  3.減負擔:從稅費和社保入手,減輕企業負擔

  調查顯示:

  目前企業繳稅已佔營業收入近10%,全國2400多家上市公司中有100多家公司上交的稅費是其淨利潤的5倍以上。我國社保費率約為40%,在全球125個國家排名前12,僅低於羅馬尼亞、捷克、波蘭等國家,較美國(16.1%)、日本(25.24%)、韓國(15.13%)等高出很多。

  建議:

  實行結構性減稅。一些企業認為研發費加計扣除、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等政策是激勵創新最有效、最公平的政策。如果支持創新的普惠性減稅由目前的100多億元上升到500億元,其效果將勝過財政每年上千億元的科技經費補貼。出口退稅和重大技術裝備進口免稅政策的辦理手續仍較繁瑣,企業反映退稅到賬一般要半年至一年。如果退稅時間減少一半,對於出口型中小企業相當於流動資金增加了50%。 

  優化稅制結構。我國仍以流轉稅為主體,增值稅和營業稅等佔稅收總額的54%,而發達國家多不超過30%。流轉稅以貨物和勞務流轉額為計稅基礎,銜接環節極易出現重復征稅,且未考慮企業是否盈利。建議政府增加財產稅等直接稅種,相應減少流轉稅等間接稅種,加快推廣“營改增”的稅制改革。 

  規范行政性收費。各類行政性收費已超過企業營業收入的1%,收費項目名目繁多。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價格調節基金、工會經費等國家列明的基金項目外,一些地方還征收河道修建維護費、代除雪費等。土地、礦產等領域的收費項目更是多達數十種,某些地方繳費額已達企業營業收入的8%。建議國家組織一次行政性收費的清理,簡政清費,加大“費改稅”改革力度。 

  減少企業社保支出。從調研情況看,我國企業薪酬支出(含“五險一金”)、職工稅前薪資、稅后薪資,三者的比例基本是1.4︰1︰0.8,即職工稅后收入8000元,企業需支付約14000元,其中6000元是繳社保和個稅。企業社保支出成為用工成本增加的重要因素。建議適當減少企業社保支出,政府分擔更多支出責任。社保統籌部分在員工流動時不能隨之流動,影響了員工繳費的熱情。建議政府推進社保賬戶跨地區攜帶,保障員工權益。

  4.解困難:解決企業融資與並購難題 

  調查顯示:

  我國企業融資的近70%來自銀行貸款,貸款為主的融資結構使企業財務成本攀高,2012年四家國有銀行淨利潤7746億元,佔全部上市公司淨利潤總和的50%以上,而實體企業貸款利息支出與淨利潤的比例上升至50%。

  建議:

  改革股權融資審批制度。企業反映再融資審批一般要一年以上,長則3年左右,往往導致企業錯失融資和投資的最佳時機。如今上市公司已有規范的持續信息披露制度,定向增發等有條件由審批改為備案。

  改革債券融資審批制度。債券融資審批主體過多,部門分割限制了融資產品的創新和市場化進程。有些審核時間過長,如中小企業集合債的審核一般需要1年。建議政府將債券融資改為備案為主,少數需要審批的如城投債,應縮短審批流程。

  約束地方政府對企業並購的不當干預。調研中發現,各地國企參與跨區域重組時,都要求本地企業保持控制權,導致跨區域並購很難成功。有的地方擔心“國有資產流失”,政府對民企並購國企干預過多,甚至強制虧損的國企兼並盈利的民企。一些地方政府出面“歸大堆”、“拉郎配”,“制造”大企業集團,並購后的重組十分困難。

  減少境外並購審批,支持企業“走出去”。企業普遍反映境外並購審批環節太多。一般需經地方相關部門、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外匯局和証監會等審批。涉及金融、能源、傳媒等行業以及國有企業,還需相關主管部門核准。各環節多為串行審批,耗時過長。 

  

  《 人民日報 》( 2013年06月17日 1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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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文鬆輝、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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