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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時報:"13歲少女被拷",一盆潑向"依法行政"的臟水

王雲帆

2013年05月30日08:49    來源:京華時報    手機看新聞

法治政府的核心是服務型政府而非管制型政府,克制權力的使用,不得不用時也應遵循“最小損害原則”。

5月27日,一篇名為《因倒水淋濕書記專車,13歲少女戴手銬游街示眾》的微博引發網絡廣泛關注。當地黨委、政府還算反應迅速,當天下午就對涉事的可樂鄉黨委書記袁澤泓、派出所干警陳鬆作出了停職接受調查的決定。

“停職”並不是處罰,因為事實還不十分清晰,所以才需要“進一步調查”。依受害少女家人所稱,女孩因“不慎將水倒在鄉政府的車上”而與在場人員發生口角糾紛。可樂鄉政府則以一則通報進行了辯解,將此事件稱為“暴力抗法”,是“有組織預謀”“有保護傘”的一次“打擊報復”行為,工作隊員在執法過程中則是“打不還手,罵不還口”。

就雙方說法不一、分歧明顯的事實部分,自然需要調查完成之后,以証據來証實。但這一事件之所以被關注,卻是緣於雙方都未否認的“13歲少女被當眾戴手銬”。可樂鄉政府的回應恐怕還得扣緊社會關切的核心,才有平息網絡公憤的前提。

查《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在第八條中對警械的使用有明確的限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特定任務,“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行凶、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且不論潑水的小姑娘是否從外表上看可以准確判斷其年齡,光就“潑水”這一行為的性質來說,恐怕還談不上有多“危險”吧?更不屬於“脫逃、行凶、自殺、自傷”中的任何一種。即使有糾紛發生,潑水並打人的小姑娘並不因此就成了“違法犯罪分子”。更何況,被打的鄉長還可依法維權。

法治要求各級政府都能做到依法行政,在與公民生活的相關性上,鄉鎮一級與民眾的聯系更緊密。也可以說,鄉鎮行政的“臉面”就代表了政府的臉面,鄉鎮干部的行政行為就代表著當地依法行政的現狀。據稱事件發生時,鄉政府正在進行一個“多彩文明行動”。以“文明”為名,比起法治的要求還要更高。而少女被戴手銬,卻暴露出一些基層干部在作風上的簡單粗暴。執法反涉嫌違法,距離“文明”就更是遙遠了。

警械代表著國家權力,非法定事項出現不可使用。即使法定事項出現,也應視現場的必要性而決定。法治政府的核心是服務型政府而非管制型政府,克制權力的使用,不得不用時也應遵循“最小損害原則”。執法者都應看到,每一個違法行政的案例都是一盆潑向法治的臟水。法律尊嚴和執法公平會因為這一“潑”而變得混濁不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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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宏、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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