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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欄的話:大家好,我是小蔣。國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鮮事。你評,我評,眾人評,百花齊放任君看。觀點各有不同,角度各有側重,隻要我們尊重客觀、理性公正。
強制捐款“不過分”再度彰顯權力傲慢
背景:江蘇鹽城下轄各縣市區,多年來以文件形式要求各級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干部職工等為當地紅會的“博愛萬人捐”活動捐款,並按級別規定數額。面對質疑,江蘇省紅十字會黨組書記、副會長李新平回應,這些財政供養人群的收入相對穩定,對他們提這樣的要求,“我覺得一點不過分”。
京華時報發表馬九器的文章:因為是財政供養,收入穩定,所以強捐不過分——這種邏輯曾經在很長一段時間裡所向披靡,有過“單位制”經歷的人,哪個沒“挨過刀”?這種邏輯的潛台詞意味著“天下皇糧是一家”,所謂“國家的人”莫不是這部機器上的一顆螺絲釘,即使捐款、獻愛心這樣屬於個體權利的事,也必須褪去個人色彩,隻有成為“公家行為”的一部分時,你才有了意義,否則就是離經叛道。鹽城的這種強捐只是“行政強捐”的一個縮影,這種帶有濃烈計劃經濟行政色彩、缺乏法治思維的權力運行邏輯,運行多年相安無事,如今因為屢受質疑的紅十字會,讓其間的不合時宜之處凸顯出來。因為在當下,權利意識、法治思維,所有與這些相悖的觀念、行為都會凸顯出來。如果因為公職人員吃皇糧就能以此對其“要挾”,那麼今天以慈善名義強捐,明天就能以市容名義讓大家上街掃馬路,后天就能以經濟名義強迫大家招商引資……“強捐不過分”的邏輯實質是對法治的不尊重甚至違背,是過去人治邏輯、粗放行政的延續。這種不合時宜的邏輯如果還一如既往,紅十字會的轉型就更難指望了,而各種權力的越界和荒誕,就還會上演。
小蔣隨想:魯迅說過:從來如此,便對麼?長久以來的“不過分”做法,恰恰讓很多人對於打著慈善旗號強索鈔票,產生了很強的逆反心理。在某種程度上,江蘇省紅十字會副會長屬於捐款的受益者,至少也是拿別人的錢做自己的政績,當然不可能反對“體制性捐款”。這類似於任志強說房價上漲永遠有理——就算被千夫所指,誰會和自己的利益過不去?紅十字會緊緊抱住行政級別的大腿不放還不算,在捐款來源上也十分依賴行政命令,隻會與民眾的期望漸行漸遠。紅會社會監督委員會隻有16人,這些名流能在百忙之中監督得過來全國各地、各個層級的紅會機構嗎?說到底,監委會充其量只是一種表層改革,遠沒有觸及紅會深陷各種質疑的根本——體制痼疾。透過社會對體制內強行捐款的質疑,再度表明群眾並不“仇官”,更沒有以財政供養為由,對公務員提出超出其己任的要求,百姓質疑的還是不合理的機制以及傲慢的權力。
“仨坑栽一個蘿卜”就不算蘿卜招聘嗎?
背景:安徽公務員筆試成績公布,銅陵市公安局“專業警察1”崗位招3人,12人報名參加筆試竟然有11人的成績為零分,更巧的是,12個報名者全來自於北京同一所高校的同一專業同一班級。安徽省公務員局有關人士回應稱,排除“蘿卜招聘”嫌疑,惡意報名難以認定。
新京報發表胡印斌的文章:同一班級的12名考生報考同一崗位,11人棄考,隻有一名考生有筆試成績,是否存在私下串通的可能?當地人社部門忽而說,外地考生聯系不上,忽而又解釋,棄考學生各有各的原因,真相究竟是什麼?盡管安徽省公務員局相關人士表示,按照職位核減的規定,這個職位隻需要4個人報名就可以了。但是,依據2013年安徽省公務員考錄公告規定,報考人數與職位招錄計劃數的比例達不到4︰1的,將取消或相應減少該職位招錄計劃數。也就是說,如果個中確有利益“輸送”的話,12人報名無疑是最為穩妥的。可見,像“圍標”那樣,惡意報名“圍考”並不能輕易排除。若是“圍考”,則肯定涉及蘿卜招聘、惡意報名等問題,必須對當事人嚴厲處罰。根據今年安徽省公務員面試規定:實際面試人員少於或等於職位招考計劃數的,面試成績須達到當天該考場實際參加面試人員的平均分。由此看來,考生進入面試似乎又不違規。經驗告訴我們,一個離奇的巧合背后,往往意味深長、別有韻致。可以說,“一個人”的事情並非小事,而是關系到當地政府部門的公信力、社會流動是否公平合理的大事。面對一連串的巧合懸疑,需要盡快徹查,公開詳盡的信息為公眾釋疑。
小蔣隨想:“蘿卜招聘”比喻一個蘿卜一個坑,坑是為特定的蘿卜所挖的。本例的離奇之處在於,三個坑最后隻栽了一個蘿卜,究竟是這個崗位太艱苦沒人願意去,還是挖坑者為確保萬全打出了太多的富余量?安徽方面聲稱“惡意報名難以認定”,難以服眾。很難想象,北京的同一所高校的同一專業同一班級的11個學生,先是共同希望跑到安徽銅陵當警察,而后又全部選擇棄考。這些學生是吃飽了撐的沒事干嗎?要知道,國家公務員局曾發布《誠信報考,從我做起——致廣大參加公務員錄用考試的考生》公開信,明確提醒考生勿“試考”浪費資源,否則將記入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與誠信檔案庫。這麼多學生冒著留下誠信污點的風險棄考,為什麼呢?會不會有人向他們承諾了什麼?不要責怪圍觀者神經過敏,因為已有太多事例告訴人們,沒有做不到隻有想不到,一些人的露骨與妄為超乎想象。在司法實踐方面,是有疑罪從無的精神,但對可能涉及權力濫用與用人腐敗,還能參照上述方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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