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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4千萬的“廢港”工程應追查到底

沈宏勝

2013年05月15日17:00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手機看新聞

“審計結果表明,八所中心漁港工程在建設管理、工程質量、工程竣工驗收、工程結算上存在重大問題,導致漁港成為一個‘廢港’,國家財產遭到損失。” (5月14日,《中國青年報》)

面對這樣的審計結果,真的讓人無語。原本是解決漁業難題,造福於民的工程,卻變成了“廢港”,給國家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不說,其產生的負面影響令人扼腕。海南審計廳的審計報告明確指出,目前,中心漁港沒有任何配套設施,而且漁港防波堤已毀損,航道點也有問題,不能投入使用,“該項目解決漁業難題,貫徹落實中越北部灣漁業約定,實現西部漁民轉產轉業戰略的建設目標完全未實現,已完成的3665.57萬元政府投資面臨損失浪費危險。”

政府投這樣的巨資,竟然不能使用,且面臨損失浪費的危險,不能不讓人發問。國家有法律法規,且中央到各級地方政府領導都有過明確要求,為什麼還出現這樣的“廢港”。
分析原因,不外乎監管不到位。但僅僅以監管不到位解釋這樣的“廢港”,恐怕難以服眾。除了對於審計給出的報告結果予以肯定之外,是不是要對工程監理提出疑問?即施工過程中跟蹤監督與檢查。如果在施工中有偷工減料,降低施工質量標准之行為,那麼作為工程監理責任人,不可能不知道。

海南審計報告顯示,漁港質量事故鑒定專家未能勘察現場、全面審查圖紙、監理及施工資料,沒有謹慎認真分析質量事故的內因與外因作用,而是匆忙認定為台風災害造成破壞。像這樣鑒定如何能保証工程質量,投資4千萬的漁港如何不成為“廢港”?

對於這樣的“爛尾工程”,除了要徹底追查“廢港”責任之外,今后對於重大項目的投資建設,是否不能止於審計結果,而是要注重施工的預期和施工過程中的嚴格把關和監督,一旦發現施工質量問題,立即予以制止和中斷,並糾正,讓重大工程項目在陽光下運作,確保國家的財產不受損失。並嚴厲禁止不善之人在重大工程項目中進行層層“盤剝”,堵住腐敗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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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宏、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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