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
13日,海南省萬寧市有關部門就“萬寧小學校長帶六名女生開房”事件通報稱:萬寧市第二小學校長陳某鵬與萬寧市房管局職工馮某鬆因涉嫌猥褻未成年少女,已被警方刑事拘留。經法醫鑒定,六名女生未被性侵。
事件真相到底如何,目前還不得而知。然而從現下海南省有關部門的回應來看,留下的卻是一串串疑問:孩子的家長稱,6名小孩下體都不同程度受傷害,有女生回憶稱早上醒來時下體有污物。而據監控錄像顯示,事發時女生狀態不穩疑被下迷藥。可是這些疑問為什麼沒有得到回應?
說起來僅就帶小學女生開房這一項,就可定校長之罪。如警方所言,女生找校長是為了讓校長開車送她們去海口,作為一校之長,明知她們是要離家出走,可為何不予制止,反而還給孩子1000元?而且,不論校長是出於何居心,與其中兩名女生同宿酒店一個房間,這不但有失體統,也違背常識,難道校長連這點“避嫌”的基本常識都不具備?而與四名未成年女生出入娛樂場所唱歌到凌晨,這顯然已涉嫌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
再說了,在通報中,警方一再強調,其中一名女生與校長認識,主動打電話找到校長,另兩名女生也是主動聯系房管局職工馮某鬆。難道潛台詞是這些女生主動“勾引”他們兩名成年男人?殊不知,未成年少女作為不完全行為能力人,即便是她們主動“獻身”,校長和馮某鬆也不能“色膽包天”,作為一校之長和政府職員,這些基本的法律常識應該知道吧?
更值得追問的是,警方以涉嫌猥褻未成年少女罪對二人進行刑事拘留。同時又聲稱,對4名涉事學生進行相關檢查,鑒定結果提示涉事學生處女膜完整,因而鑒定他們之間並未發生性行為。可是別忘了,對於強奸罪的認定,我國司法實踐中是以“插入”為認定標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體內為犯罪既遂,至於是否射精與既遂未遂無關。但有一個特例,如果強奸的是幼女,則以“接觸”為認定標准,即男子的生殖器與幼女的生殖器接觸就算犯罪既遂。因而,以處女膜完整來推斷並未發生性行為,對她們並不合適。倘若如孩子家長所說,6名小孩下體都有不同程度受傷害,這便涉嫌性侵害,而不是猥褻未成年少女罪了。
萬寧警方稱,已經請求海南省公安廳法醫對受害女生再次進行鑒定,向社會澄清事件真相。在真相未明之前,先別急於斷定“未被性侵”,否則難逃偏袒嫌疑。 (子在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