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被判處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后,不用坐牢,繼續在國土資源局當官﹔被判處玩忽職守罪后,反而當上了國土資源局副局長。這兩起事件,都發生在河南省固始縣國土資源局。
雖然被曝光后,固始縣緊急“亡羊補牢”,對縣國土局兩名曾經犯罪的干部作出處理:該局城市土地監察大隊副大隊長楊志輝被開除黨籍、公職﹔該局副局長許新被免去黨委委員職務,其副局長試用期被終止。但二人被法院判處“有罪”都發生在2010年,也就是說,在此后的三年中,這兩位“犯罪分子”不但逍遙法外,反而繼續當官,甚至升遷。
從法律上看,2007年頒布實施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從黨紀上看,黨員干部依法被判處刑罰的,也要開除黨籍。從常理上看,我們恐怕不能容忍有犯罪記錄的人擔任國家公職,而且是重要崗位的公職。
然而這一切,卻堂而皇之地發生在一個縣的國土資源局,就像一出荒唐的鬧劇,在光天化日下上演。老百姓看得一清二楚,當地官員卻假裝不知道。筆者認為,此事件背后定有“黑幕”,一定不能對兩位“犯罪干部”匆匆免職了事,要深挖其產生的土壤,方能避免類似的官場丑聞發生。
在中國古代,對官員的治理相當嚴格,官員犯罪不但有“連坐”的懲罰,而且有“永不錄用”的規定﹔現代西方建立了一套相當完善的公務員制度,對從事公職的人員要求極其嚴格,有類似犯罪記錄的,早被砸了飯碗。
當然,我們對國家公職人員尤其是領導干部的要求也是極其嚴格的,我們也不斷清理出類似“蛀虫”,但固始縣國土資源局“犯罪分子”繼續當干部事件的發生,的確暴露了基層運作中執法不嚴的一些問題。古語雲:郡縣治,天下安。對基層政權出現的類似問題,萬萬不可掉以輕心。“千裡之堤毀於蟻穴”,這些事情雖不大,但影響卻極其惡劣。
養魚的老農都非常清楚,池塘裡的魚因為種種原因,難免會出現一些死魚、臭魚。魚死了,臭了,放在池子裡會污染水源,影響到其他魚的生存。把死魚清出池塘,看起來事小,其實關系到整個池塘的生態。同理,對那些有“犯罪記錄”的官員,也一定要及時從官場“清理”出去。
中共中央政治局4月19日召開會議,決定從今年下半年開始,用一年左右時間,在全黨自上而下分批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央政治局帶頭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會議強調,活動全過程要貫穿“照鏡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總要求。筆者認為,中央領導帶頭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地方各級領導干部更要“照鏡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以保証肌體的健康整潔。 張永恆(《人民日報》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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