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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日報:虛假“無公害處理”是更大“公害”

但 純

2013年05月06日10:15    來源:廣州日報    手機看新聞

據《海峽都市報》報道,在福建漳州南靖縣,兩名被當地鎮政府雇請來負責無公害處理病死豬肉的工作人員,將撿來或以幾毛錢一斤買來的病死豬,私自屠宰后,運往湖南、江西等地,最終流向了餐桌。短短三個月,兩人竟賣出近40噸病死豬肉,案值達300余萬元。

40噸病死豬肉輕易流向餐桌,讓人感到驚訝,而更讓人難以接受的,則是原本負責無公害處理的工作人員,卻成了禍害百姓健康的罪魁禍首。

對於有處理能力的養殖場,負責無公害處理的工作人員的職責就是監督病死豬的處理,比如,進行現場攝像等。這就發揮了必要的監督作用,但對於如此重要的工作,一些地方卻視作兒戲。比如,新聞中的“吳某榮”和“林某紅”都是鎮政府聘請的工作人員,兩人均為農民,其中“林某紅”連字都不認識。聘請這樣的人員來負責無公害處理,符合聘請規范嗎?

再者,新聞稱這兩人“負責在各自村裡撿病死豬或到養豬戶收病死豬,進行無公害處理。”那麼,有關部門又是如何監管這兩人的工作呢?新聞稱“林某紅”最早看到了“商機”——這裡面的“商機”恐怕不僅僅來源於眾多的病死豬,更源於“無人監管”。事實上,這兩人不僅私自屠宰,而且還建6噸的冷凍庫,如此“大動作”居然能不被當地部門發覺,這隻能說明有關部門的監管形同虛設。

筆者注意到,當地有關部門對此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仍沒有個說法,對於這樣一起公安部督辦的大案,如果鎮政府有關部門不承擔絲毫責任,恐怕難以服眾。40噸病死豬肉流向餐桌,“假的無公害處理”難辭其咎,而又是誰造成了“假的無公害處理”?問題的根源不僅僅在於那兩個農民,更在於當地有關部門。國務院早在2008年就提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對當地食品安全負總責”,如今食品安全問題頻頻出問題,“負總責”沒有落到實處,恐怕也是主要原因之一。

(但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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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倩、張玉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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