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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后立法時代,法律為權利清障

2013年04月25日09:11    來源:法制日報聲音    手機看新聞

  核心提示: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對旅游法草案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審議。這兩部法律激起了民眾極大的參與熱情,這種熱情來自於這兩部法律制定和修改的核心在於實現權利。如果說立法時代法律的制定更傾向於權力、傾向於法律的管理功能,那麼后立法時代,法律更傾向於更好地保障與實現公眾的權利

  景區漲價聽証細則要細致入微

  吳杭民

  正當湖南鳳凰古城收取門票一事引起公眾廣泛關注之時,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4月23日審議的旅游法草案將焦點對准景區門票,強調景區門票價格不能說漲就漲,應嚴格規范程序(4月24日《新京報》)。

  這幾年,景區門票“漲”聲一片,民眾怨聲多多,旅游法將焦點對准景區門票,實乃對民意的及時回應。比如三審稿明確提出,“景區提高門票價格應當提前六個月公布”﹔同時新增了控制景區門票等價格上漲的程序方面的規定,“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應當嚴格控制門票和另行收費項目的價格上漲,擬提高價格的,應當舉行聽証會,論証其必要性、合理性”等等。

  立法規定景區門票價格不能說漲就漲,擬提高價格的,應當舉行聽証會,當然是維護民眾權益的精神體現,但經歷了太多的“聽漲會”,我們於是期望景區漲價聽証要有硬氣的細則規定和嚴格的程序設定,使聽証不再走過場、落入別人的圈套。

  首先是應當明確價格上調的頻率,比如原則上不得低於3年,不能因為有了聽証而借此經常調價。其次,應嚴格規定漲價的限定幅度,2007年1月,國家發改委下發的相關通知曾明確,對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門票價格,因成本支出大幅增加確需調整的,門票價格的調整幅度,50元以下(不含50元),一次提價幅度不得超過原價35%﹔50元(含50元)至100元(不含100元),一次提價幅度不得超過原價30%﹔100元(含100元)至200元(不含200元),一次提價幅度不得超過原價25%﹔200元以上(含200元),一次提價幅度不得超過原價15%。早些年的限定標准現在是否適用,也需論証,並制定新的漲價限定幅度。

  而景區漲價聽証會的代表組成,也應有明確的規定。事實上,2005年5月,為進一步規范游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管理工作,制止一些游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競相漲價,國家發改委下發的《關於進一步規范游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管理的通知》曾明確,對國內外享有較高聲譽的重要的游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的制定和調整要按照各地聽証目錄規定實行聽証。門票價格決策聽証應公開舉行。尤其強調“要合理確定聽証會代表的構成。聽証代表中消費者代表一般不少於聽証總代表人數的三分之一,對以外地游人為主的游覽參觀點,門票價格調整聽証會要保証一定比例的外地消費者代表參加”。

  可見,之前關於景區門票價格聽証,不是沒有規定,只是都屬於部門規章性的規定,缺乏一定的強制力和執行力。在審議制定旅游法時,應該著力體現法律的權威和硬氣,把以前曾經明確的一些好做法及時納入法律的范疇,並明確嚴厲的罰則,使旅游法能真正保障廣大旅游者的合法權益,而不是一部無力、無用的法律。

  網購“后悔權”消法修改的亮點

  舒心萍

  4月23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非現場購物將被賦予“后悔權”,沖動網購后不滿意可在7天內退貨。買汽車、電腦、冰箱等耐用商品出現問題,擬由經營者舉証“自証清白”。欺詐消費的懲罰性賠償額度擬由原來的雙倍提升到3倍(4月24日《新京報》)。

  網上購物作為新生事物,與傳統的商場、超市現場購物相比,優勢明顯,潛力巨大,是市場經濟發展的積極進步,而隨著網購熱度的不斷增加,這個群體仍將不斷擴大。據悉,目前我國網絡消費者數量已達1.45億人,名列全球第二位,僅次於美國的1.7億人。另據全球知名咨詢公司波士頓咨詢公司(BCG)發布的《全球電子商務新領軍者:駕馭中國網絡購物新生態》報告稱,2015年,中國的網絡消費者數量將激增至3.29億人,使得中國將超過美國成為全球最大的電子商務市場,市場價值突破2萬億元人民幣。

  顯然,電子商務、網上購物將成為“第二市場”而激發出新的消費浪潮。不過,就目前網購的現狀來看,網購的優點很多,缺點也不少,由於法律的滯后,讓消費者在交易過程中處於被動、弱勢地位。比如,很多商品不是顧客眼見為實的商品,也未能親自試穿或試用,隻聽、隻看商家的“一面之詞”和“廣告推介”,吃虧上當、買了就后悔及無處講理等問題也日益增多。

  實行了近20年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首次迎來大修,並且非現場購物將被賦予“后悔權”,沖動網購后不滿意可在7天內退貨。買汽車、電腦、冰箱等耐用商品出現問題,擬由經營者舉証“自証清白”,欺詐消費的懲罰性賠償額度擬由原來的雙倍提升到3倍等,這對廣大消費者來說無疑是件值得高興的事情,特別是賦予網購“后悔權”體現了消法之美。

  其一是體現人性之美。“后悔”是人的一種品性,雖說傳統市場上有“沒有后悔藥賣”之說,但是由於網購屬於非現場購物,在這個問題上,賦予消費者“后悔權”,這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一種“特殊”保護,也是以人為本的重要體現。

  其二是體現公平之美。市場講究的就是買賣公平,但是網購因為受“非現場”條件的限制,並不是在消費者精心挑選或者對實物質量進行有效鑒別的情況下交易的,其中不排除一些網店商家虛假宣傳,讓消費者產生了沖動或者店家以次充好,欺詐消費者。而賦予網購“后悔權”,消費者后悔后可以依法依規進行“講理”,使網上交易更加公平合理。

  其三是體現時代之美。21世紀是公認的網絡時代,消費者網上購物也將是時代發展的必然趨勢,在這種大趨勢下,我國網購的群體規模還將持續擴大,迫切需要消法與時俱進,跟上時代前進的步伐。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我國消費方式、消費結構和消費理念都在發生巨大的變化,與此同時在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也出現了不少新情況、新問題,而適時修改已經實行近20年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網購“后悔權”及欺詐消費的懲罰性賠償額度擬由原來的雙倍提升到3倍等規定,這對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具有重大現實意義。

  因此,筆者十分看好消法大修這項順應消費者呼聲的工作。希望盡快獲得通過並且實施。隻有不斷提升消費者保護的力度和權威,才能讓消法更具操作性和實踐性,並且使其真正成為支撐在消費者頭上的一把“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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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齊賀、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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