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一名棄嬰在北京冰雪街頭躺了近40分鐘。圍觀者和民警隨后將嬰兒送至海澱醫院(二級甲等醫院)治療。圍觀者稱,醫生建議將生命奄奄一息的棄嬰送到搶救條件最好的北京兒童醫院。但警方認為,患兒應轉送到棄嬰定點醫院——另一家二級甲等醫院治療,才符合規定。最后執行了警方的規定,棄嬰不治身亡。(相關報道見今日本報8版)
面對高危的棄嬰,第一家醫院的醫生竭盡全力搶救,但依然受限於條件,無奈地做出了轉運上一級醫院的決定。醫生建議轉運的醫院是當地的兒童專科醫院,因為上級醫院搶救條件更好,意味著生命風險可以降至最小。但是,在警方的強硬要求下,目的地卻不是醫生建議的醫院,而是另一家二甲醫院,因為那是一家棄嬰救治的專門定點醫院。
在救治病人上,當醫生和警察的方案出現了矛盾及沖突,應該聽誰的?它不應該是一個太難回答的問題。
從醫療常識的角度來判斷,面對一名高危患者,最科學合理的方案,肯定是把病人從二級醫院轉運到醫療資源更豐富、搶救條件更好的三級醫院,盡可能最大化的增加搶救的成功率。相反,如果把高危病人轉送到醫療資源同等或者更弱的醫院,不但對病人毫無幫助,反而可能在轉運途中延誤了救治時間和機會。
有人將問題歸咎到棄嬰收治的規定,認為不應該設置這種棄嬰定點醫院。還有人認為,應該設置好一點的棄嬰定點醫院。而在我看來,法規出發點也是為了保障棄嬰患者得到必要的救治,立法本身是沒有太大問題的。如果沒有棄嬰定點收治醫院,很可能會出現醫院推諉拒絕接收這類的病人。在兒科資源本來就極其緊張的客觀局面下,指定一家二級醫院為定點醫院,那也是可以理解與接受的,什麼樣的病人,都想第一時間送到三級醫院,那並不現實,還可能是另一種“大醫院病”,制造就醫秩序的混亂低效。
問題只是出在,當遭遇這種棄嬰生命受到嚴重威脅,奄奄一息的時刻,當醫生的建議與規則打架的時候,應該怎麼處理這種特殊情況?現在公眾看到的,顯然不是一個令人滿意的答案。
所以,管理者應該意識到一點,出台任何的管理法規,都必須考慮到最極端和最壞的局面,並且有最佳的應急方案。在這裡,如何轉運這種特殊的危急患者,當醫生的決定與警方的統一規定打架時,方案應該有什麼樣的調整應對?都沒有得到體現。
應該如何轉運棄嬰病人,是聽醫生的還是聽警察的?在這裡,立場和態度應該是堅定的:生命第一位,警方應該學會尊重醫生的選擇。規則是用來救人的,而不是限制救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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