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記者從北京地鐵運營公司官方網站了解到,今后乘客乘坐地鐵上班,遭遇延誤情況,可到北京地鐵官方網站打印“延誤告知”。據介紹,延誤告知書需在3日內向車站工作人員索要,或直接在官網打印,且僅限事發線路及其直接影響的換乘車站。(3月19日《京華時報》)
地鐵運營包含著契約原則和服務要求,因為服務提供方的原因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將乘客送至指定地點,屬於一種爽約和失信的行為,理應為此承擔必要的義務。在無以賠償的情況下,提供可用於証明的“延誤証明”,屬於一種基本的服務。這種做法在地鐵運營服務很成熟的國家,已經實施了很多年,比如在日本,“延誤証明”不僅很容易獲得,且具有很強的証明價值。
從深圳、上海再到北京,全國很多地方的地鐵運營公司都補齊了這一服務短板,體現了一種進步。不過,延誤証明在實際操作中,似乎並沒有出現想象中那樣的熱烈回饋。開具地鐵“延誤証明”,作為眾多應對地鐵故障遲到的挽救方案最直接的一種,在深圳羅寶地鐵線等線路實施很長一段時間后,一直面臨著無人問津的尷尬。
原因在於三個方面,一是証明的效用性不大。証明越是好開,越難獲得証明效果。地鐵營運不同於火車、飛機等實行的實名制,其意味著,無論坐與沒坐都可以開具証明,証明效果也難有唯一性。正是這樣的制度短板,才使証明很難有較高的可信度﹔二是基於社會誠信的不足。在程序性把關有缺陷的情況下,可信度就隻能建立在社會誠信之上,很顯然,在時下的社會信任度下,証明的效用也會隨之下降﹔三是需要積極的回饋呼應。再好的証明,若是無法發揮証明功能,其也就如同廢紙一張。開具証明的熱情,需要用工單位給予效用確認,隻有當其可以發揮“免責”的作用之后,其才會成為一種可以信賴和期待的工具。
物化的“延誤証明”離不開生存的人文土壤,一邊是外界強烈的期盼,一邊又是無人問津的冷遇,這樣的反差令人思考需要在誠信構建、權利保護、服務提升等宏大命題上實現突破,才能讓“延誤証明”成為佐証社會品質的証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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