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政績”如何考核
多位人大代表呼吁“把文化發展納入地方政府考核體系”,終於在國家層面得到了回應。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把文化改革發展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列入各級政府效能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體系,推動文化事業全面繁榮、文化產業快速發展。這令文化界人士歡欣鼓舞,但揆諸現實,又有隱約的擔心。
政績考核是指揮棒,對地方工作有很強的指引作用。政績考核本身沒有錯,而且是推動事業發展和實現工作目標的重要抓手。用好這個抓手,對促進發展方式轉變至關重要。把文化改革發展列入政績考核,就是對片面強調經濟發展和數字考核的糾偏,必將促使地方更加重視文化事業的投入,實現更科學的發展。
但是,文化是個很寬泛的概念,文化成果很難量化為具體的數據,也不容易在短期內開花結果。文化作為“政績”,如何進行評價,考核標准如何確定,都是非常值得研究的問題。
文化的發展,有其自身規律,文化氛圍需要滋養培育,文化開花結果需要時間,不可能大干快上,也不可能都轉化為數據化的成果。推動文化發展,政府的角色不應是文化活動的直接參與者,也不要隻顧忙著上項目、搞評獎,而應該主動“放權”,減少干預,把主要精力放在為文化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上。
文化基礎設施建設、文化遺產的保護,需要加大資金投入,文化市場的繁榮、知識產權保護,需要加強執法監管。尤其是一些農村偏遠地區,留存著我們文化的根,文化底蘊和文化資源非常豐富,但文化的傳承和發揚,需要補齊文化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的短板,需要政府扶上馬,送一程。
考察地方領導的政績,不僅要看數據和匯報,還要看人民群眾的滿意度。“文化政績”的考核,更應如此。文化的創造者和服務對象都是人,文化發展也要實現成果共享,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文化需求。因此,考核地方的“文化政績”,不僅要看出了多少藝術家和優秀作品,培育了多少文化產業,更要問問當地群眾高興不高興、滿意不滿意。
摘編自新華社3月15日電文/丁永勛張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