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不少城市再現“離婚”潮,很多賣房者、買房者以此避稅,或者享受優惠房貸。遼寧社科院研究員張思寧認為,“如果連婚姻這麼嚴肅、神聖的東西,都成為某些人用來規避政策、法規的條件,這種突破道德底線的避法現象令人擔憂。”全國政協委員施杰說,這種行為如果沒法用法律法規來懲處,則可以通過加強誠信體系建設來解決。比如對“政策性離婚”多發的個人,可在個人信用上給予差評,進而影響到其在就業、貸款、就醫等方面優惠。(3月14日《新京報》)
聽過“政策性暴利”、“政策性補貼”,還真是頭一回聽說“政策性離婚”。所謂“政策性離婚”,自然是指那些因為規避各類政策而做出的離婚選擇。與“政策性暴利”等多是坐收政策特權紅利不同,“政策性離婚”則是完全被動而無奈地逃避。之前,已經有一些地方的某些夫妻因為分房、限購等而“政策性離婚”,在新國五條推出之后,更有網友拿出“與異性買房者假結婚”的避稅攻略。對此,有專家提出道義譴責,甚至要嚴加懲處,但筆者卻有不同看法。
誰都看得出來,夫妻為買房而假離婚是一種無奈的選擇,這本身足以反証出政策本身的瑕疵﹔夫妻之所以要離婚,一是因為政策的“倒逼”,二是因為他們也無其他更好的選擇。比如要想獲得買房資格,要想獲得低一點的首付和利率,除了“政策性離婚”,他們還能夠有其他的辦法可想嗎?相比某些富人手裡用不完的避稅資源以及專業的避稅規劃,普通百姓無非是借用離婚來獲得不算太過分的買房資格,來對付本來就太高的首付和利率,這有什麼可鄙的呢?怎麼就“突破道德底線”,怎麼就必須嚴懲呢?
專家試圖通過“個人信用差評”來解決“政策性離婚”,可是,為買房離婚與個人信用真的有關系嗎?恩愛的夫妻為了家庭共同利益不惜選擇“政策性離婚”,誰能說這不是另一種相濡以沫?更何況,誰來鑒別、如何鑒別是否“政策性離婚”?婚姻是純粹的個人隱私,結婚也好離婚也罷,都不需要向政府部門報告“動機”和“目的”。關鍵問題是,離婚自由、結婚自由,最大的要件是雙方自願,隻要雙方自願,以什麼理由離婚、婚姻存續多久、和誰結婚,任何人都不能干涉。那麼,所謂“政策性離婚”也就無法認定,憑什麼給人家作信用差評呢?
當那麼多夫妻被迫選擇“政策性離婚”,首先需要反思的是政策靶心是否打偏,而不是反過來倒打一耙,橫加指責“政策性離婚”的無奈選擇,並欲想盡辦法嚴懲之而后快。國人對婚姻向來有美好的祝福,憧憬百年好合白頭偕老,如果不是政策本身考慮欠周,誰會閑得沒事去折騰離婚玩兒呀?
法制社會,不管是公權部門,還是任何組織,都必須依法辦事,不能憑感覺或常理行事﹔而公民私權利空間的事情,本來就是最難探尋的角落,就算我們心知肚明,也沒辦法。否則,不但假離婚問題管不了,搞不好還要被告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