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和全國政協十二屆一次會議在北京召開。來自全國各地、各界的代表、委員們在此相聚,共同建言獻策、傳遞民聲民情。今年的兩會適逢換屆,將選舉和決定新一屆國家機構和全國政協領導人員,因而備受矚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制度是國家機構領導人員產生的基礎。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國對《選舉法》進行第五次修改后,本屆人大代表選舉首次實行了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
人們常說,選舉制度是民主政治的支柱,選舉權是公民政治權利的基礎。我國的選舉法經過60年的發展,正處於不斷完善中,每一次對選舉法的修改都顯示出了我國社會的發展進程。當前我國的選舉由國家法律統一加以規范,全國人大常委會統一部署,中央和地方黨委實施領導,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具體組織。
新中國成立后,第一部選舉法於1953年頒布,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改革開放后,1979 年,我國對選舉法進行了一次全新的修訂。之后,又經歷了1982 年、1986 年、1995 年、2004 年和2010年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五次修改。
1953年:頒布第一部《選舉法》
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二十二此會議通過《選舉法》。該法確認了建國初期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為在全國范圍內實行普選、逐級召開地方各級人大和全國人大提供了法律基礎。根據我國當時的具體情況,選舉法規定,凡年滿十八周歲之中國公民,不分民族和種族、性別、職業、社會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所有男女選民都在平等的基礎上參加選舉,每一選民隻有一個投票權。選舉法規定所有選舉經費都由國庫開支,以便在物質方面保証選舉人和候選人能夠在實際上享受自由選舉權利。選舉法規定了選舉人對於代表候選人的提出和代表的選舉,完全可以自由地選舉自己認為滿意的人,並對選出的代表有權按照法定程序撤回補選。自此,我國的社會主義選舉制度確立。
1979年:制定新的《選舉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了我國第二部《選舉法》,也是現行有效地選舉法。相較於前法,該法更為充實,技術性、操作性更強,對我國選舉制度作出了重大改革和完善。新選舉法有兩大重大變化,一是將直接選舉范圍擴大到縣一級,即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人民公社、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選民直接選出,然而全國人大、省級人大、設區的市、自治州人大的代表仍實行間接選舉。二是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的選舉都實行差額選舉,直接選舉的代表候選人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的二分之一至一倍,間接選舉的代表候選人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倍。
此外,在選舉權的政治資格、人大代表的人口比例、代表候選人的提出和宣傳介紹、預選的程序和選舉程序方面都進行了改動﹔還專章規定了罷免和補選制度,強化選民、選舉單位、公民或者單位對各級人大代表的監督。新《選舉法》保障人民政治權利,如直接選舉擴大到縣人大代表,任何選民有三人以上附議就可以提名候選人,實行差額選舉,投票方法一律採用無記名,都是為加強人民對政權機構的參與、管理和監督而作的規定。
1982年:《選舉法》第一次修改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屆人大五次會議對1979年《選舉法》進行了較小幅度的修改。例如,改變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方式,即推薦代表候選人的黨派、團體或者選民可以在選民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增加了對代表資格終止情況下補選代表的規定,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在任期內調離或者遷出本行政區域的,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缺額另行補選。
1986年:《選舉法》第二次修改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人大常委會十八次會議重新修改和補充《選舉法》。本次修改主要針對地方人大代表的選舉,具體體現為:簡化選民登記手續,確立一次登記、選民資格長期有效的辦法﹔選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縮小了直接選舉的差額幅度﹔刪除了1979年法律中預選的規定﹔增加了代表辭職的規定等。另外,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不超過三千人”,這一規定至今有效。
1995年:《選舉法》第三次修改
1995年2月28日,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對1979年《選舉法》的第三次修改。這次修改主要是總結近十年全國和地方選舉的經驗,完善選舉法制。這次修改縮小了1979年《選舉法》中規定的比例,將省、自治區和全國人大代表中農村每一代表與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從原來的5:1、8:1,統一修訂為4:1。此外,還規定按“代表名額基數+按人口數增加代表數”的方法規定地方各級人大代表的規模﹔直接選舉中選區的大小,按每一選區選一至三名代表劃分﹔恢復間接選舉中的預選﹔完善了人大代表罷免和辭職的程序。
2004年:《選舉法》第四次修改
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屆人大常務委員會十二次會議修改《選舉法》。本次修改恢復了直接選舉中的預選,規定“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本法第三十條規定的最高差額比例,由選舉委員會交各該選區的選民小組討論、協商,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對正式代表候選人不能形成較為一致意見的,進行預選,根據預選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在候選人介紹環節,增加規定“選舉委員會可以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回答選民的問題。”該規定優於過去的公式化介紹形式,使候選人與選民見面、交流成為可能。另外,修正案對罷免程序作出進一步完善,規定了破壞選舉的行政違法和刑事犯罪行為的種類。
2010年:《選舉法》第五次修改
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了《選舉法修正案》。此次修改中最大亮點就是確立了“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的原則,從而實現了中國公民選舉權的完全平等。
自1953年以來,我國農村和城市每一名全國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比例經歷了從8:1到4:1。黨的十七大提出,要堅定不移地發展社會主義政治,擴大人民民主,保証人民當家作主,建議逐步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新修改的選舉法則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口數,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的原則,以及保証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代表的要求進行分配。
此外,新修改的《選舉法》還增加了一系列的新規定,如:人大代表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基層代表,特別是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代表﹔保障各民族都有適當的代表,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公民不得同時擔任兩個以上無隸屬關系的行政區域的人大代表﹔選舉委員會根據選民的要求,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由代表候選人介紹本人的情況,回答選民的問題﹔代表候選人的近親屬不得擔任監票人、計票人等等﹔增設“選舉機構”專章,對選舉委員會的的產生和職責分別作了規定﹔還就設立秘密寫票處、加強流動票箱管理等操作細節作出具體規定。
對於選舉法的最新修改,獲得社會各界的積極評價。山東大學校長徐顯明教授認為,此次修改保証了人民群眾有平等的選舉權、參與權、決策權、國家管理權,是民主范圍的一次實質上的擴大,是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大完善,也是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的推進。
選舉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礎,選舉法的每一次修改,都是對我國選舉制度的健全和完善,都使人民代表大會是制度的優越性在制度保障上得到加強。
黨的十八大報告強調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和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特別是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保証人民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我們有理由相信,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我國選舉制度將在法治化過程中繼續完善和進一步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