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有期徒刑,一天牢都不用坐,這是對法治尊嚴的公然挑舋。法規漏洞有多大,鑽空子成本就有多低。
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中強調要“規范減刑、假釋工作”。審議報告的一些人大代表指出,目前過多過濫的減刑、假釋已引起了社會的質疑和不滿。有代表舉例說:一位原副市長因受賄罪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卻一天牢都沒坐,審理期間就花錢辦好了“保外就醫”。
十年有期徒刑,一天牢都不用坐,這是對法治尊嚴的公然挑舋。這個例子雖然極端,但“前門進,后門出”、被判刑貪官從“保外就醫”的孔中鑽出來、逃避監禁卻不鮮見。貪污受賄犯罪慎用死刑,已經是網開一面,可有期徒刑還要被大打折扣,令人扼腕。當“保外就醫”成為貪官的“越獄通道”、“避風港”,監獄的高牆、電網都關不住貪官,腐敗又要如何清理?在這樣的個案中,再好的反貪規定、反腐制度,乘以這個“0”,結果也不會大於0。
“保外就醫”屬於監外執行的一種形式,是法院、監獄等對於患有嚴重疾病不宜在監管改造場所羈押,且不具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准予其暫時到監外就醫的行為。然而,一種彰顯人道主義與司法文明的制度,在執行過程中卻被濫用、誤用,最終反過來會傷害制度本身。
一項制度在執行中的走形,其原因不外乎:制度因素,人為因素,或兩者兼之。“保外就醫”被濫用,兩者有之。制度本身,目前執行的《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和《罪犯保外就醫傷殘范圍》發布於1990年,距今足足23年。當年貪官貪污多半“四個零”,今天早已進入千萬、億元數量級,法規滯后是難免的。僅以《罪犯保外就醫傷殘范圍》為例,雖然列舉了30類可准予保外就醫的病殘情況,但缺乏細節支持,也就是疾病的嚴重程度。其中尤以“其他需要保外就醫的疾病”規定漏洞為最,簡直就是“口袋規定”,啥都能往裡裝。
法規漏洞,用法律補牢。有專家建議修訂監獄法或制定“刑罰執行法”,以代替舊法規。無論是舊法修繕或另訂新法,對罪犯保外就醫的基本問題包括適用對象、基本條件、審批程序、保証人的義務(包括保証金)、罪犯保外就醫時的規范、保外就醫的中止、保外就醫執行機關和監督機關的職責等,必須作出詳盡的、剛性的規定,縮小每一步的自由裁量空間。
法規漏洞有多大,鑽空子成本就有多低。文首新聞提到的那位副市長,其賄賂看守所民警、指導員、所長、鑒定醫生、醫務科副科長的金錢都不多,其中那位醫生僅一瓶洋酒、3000元就打發了。這就涉及人為因素。法律、法規的網眼織得再密,也不可能做到無所不包,還是會給執行者留下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有自由裁量權本身沒問題,但須防一些人就“自由”裁量,拿權力換酒喝、換錢花。
對“亂作為”等人的因素,先從制度層面著力,需對“保外就醫”鑒定人資格、鑒定程序、鑒定書內容、虛假鑒定的法律責任等作出規定。同時,加大對相關人員的監督與問責力度,提高違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