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在中國境內發生急重危傷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確或無力支付相應費用的患者,均將被列入應急救助制度對象。國務院辦公廳日前下發《關於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指導意見》,提出在省市兩級分級設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醫療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施救患者。
近年來,隨著醫保覆蓋面的擴大,百姓不敢看病、看病難的情況已有所改善。但是,由於疾病應急救助缺乏制度設計,一些因身份不明、無能力支付醫療費的患者,仍然得不到有效治療,“無主病人”“路倒病人”被拒絕醫治的案例並不鮮見,甚至引起公憤,既拖累了公共醫療的聲譽,也讓醫改成果打了折扣。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創設,有助於打消醫院先行墊付急救費用的顧慮,也讓“醫療機構不得推諉急救病人”的原則規定,有了可操作性。
疾病應急救助制度能不能落地,能否推廣開來,光有制度要求還不夠。首先,資金來源要有長期保証。按照要求,除中央財政對財力困難地區給予補助外,市(地)級以上地方政府需要通過財政投入和社會各界捐助籌集資金,社會出資人按規定享受所得稅優惠。實際上,就是建立以財政為主的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如果不設定時限,地方基金的建立很可能出現有快有慢的情況,本應普惠式的疾病應急救助如果有的地方執行得好,有的地方執行不好,很可能加劇公共醫療資源的失衡。
其次,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也需要強化。盡管指導意見明確救助基金獨立核算,由外部審計。但是,由當地衛生部門管理,會不會出現內部人管理可能產生的問題,導致基金被無序使用?如果基金的籌集、管理、使用全程沒有陽光化,以缺乏資金為由推諉急救病人的事就難以避免。同樣,如果基金向醫院支付程序不明確,醫院就難有積極性。
此外,指導意見規定,對救助對象急救后發生的欠費,應設法查明欠費患者身份,對已明確身份的患者要盡責追討欠費。這有助於鼓勵醫院接收不明身份患者,但是誰來查明患者身份,怎麼追討,還需細化,以防止醫療機構過度使用權利。如果醫院仍然拒治不明身份患者,誰來監督?如何問責?這些如果不明確,即使有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也難以發揮作用。
之所以有這些擔憂,是因為許多事實証明,再好的政策預期也可能在實際運行中遭遇異化。防止這種情況發生,疾病應急救助制度需要更剛性。呼喚這種剛性,是因為一個社會,必須對生命時時保持應有的尊重。這個底線,怎麼維護也不過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