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軍榮
鄭州市民吳偉春近日因在鑰匙鏈上隨身攜帶一把水果刀,被鄭州警方行政拘留3日。媒體稱,吳偉春所攜帶的小刀系在正規超市購買,刀身長63毫米,刀鞘長95毫米。鄭州警方相關負責人就此事表示,吳偉春所帶刀具屬於管制刀具,警方的處罰決定符合法律規定,沒有錯。(2月21日中國新聞網)
在鑰匙鏈上隨身攜帶一把水果刀,竟然被警方拘留三天,這恐怕是我們做夢都想不到的。正如網友所感嘆的——天吶,我家廚房是兵器庫啊。看起來,我們都是“嫌疑犯”,都有被拘留的可能。
鑰匙鏈上挂水果刀,怎麼也“攤不上大事”,可在警方眼中,卻似乎成了大事,因為有法律依據,且按照公安部發布的管制刀具認定標准中的第3項:“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刀身展開或彈出后,可被刀柄內的彈簧或卡鎖固定自鎖的折疊刀具”屬於管制刀具。吳偉春所帶刀具完全符合這一標准。這麼說來,警方執法是沒錯的,但問題是,目前市場上銷售的很多刀具都可歸類於管制刀具的范疇,包括目前各大超市大量銷售的系列菜刀也都可以歸類為管制刀具。這就意味著市民在購買菜刀、水果刀及其他各類實用刀具回家的路上,很有可能面臨來自警方的法律制裁。如此,我們還怎麼生活?
一個守法的公民,一個沒有前科的公民,一個沒有惡意行為的公民,僅僅是因為在鑰匙鏈上挂水果刀,就被拘留三天,警方這樣的執法有何正義?如果警察要執法,首先去拘留超市負責人,因為水果刀是超市出售的,其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鑰匙鏈上挂水果刀,情節有多嚴重,怎麼就被拘留三天了?
一邊是“管制刀具”任意銷售,一邊卻要對個別公民的攜帶水果刀進行拘留執法,這樣執法,是選擇性執法,已經違背公平公正。
對於“管制刀具”,最重要的是去監管生產渠道和銷售渠道,而一個公民也不可能那麼細心地去記哪種刀具屬於“管制刀具”,況且,連廚房都是兵器庫了,要生活似乎不得不“違法”。
警方執法該是充滿正義,該是打擊真正的罪犯,該是維護法律的尊嚴,如此,才讓我們擁有安全感,如果連好人都要動輒被拘,如果在鑰匙鏈上隨身攜帶一把水果刀也要被拘三天,那公民的安全感就蕩然無存了,因為我們得提心吊膽,說不定哪天被警方“看中”,就被拘留了。
(來源:齊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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