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隻眼
如果律師的辯護權利一開始就得到尊重,就不會這麼周折,也不會浪費那麼多司法資源和司法公信。
歷時四年的“北海案”塵埃落定。2009年11月,廣西北海發生一起殺人拋尸案,警方將前不久與死者發生過糾紛的裴貴、裴金德等五人抓捕。辯護律師楊在新發現被告人遭到刑訊、口供也相互矛盾,他們還找到証人宋啟玲作出被告人不在現場的証據。之后,神奇的一幕發生:宋啟玲等三名証人因涉嫌“偽証罪”被抓捕﹔2011年6月,楊在新等四名該案律師也被以“律師偽証罪”被拘捕。
今年2月7日,法院判決稱,五名被告人中四人因與死者生前有斗毆,構成尋舋滋事罪。這意味著五人的殺人罪名不成立,宋啟玲等三人“偽証罪”和四位律師的“律師偽証罪”被撤案。
尋舋滋事的“有罪”判決,為當地挽留了一些顏面,但也反証出之前司法機關指控的殺人罪名的錯誤。相應地警察追究的証人和律師的偽証罪名也當然不成立,也同是冤案。
其實,如果案子能真正靠証據定罪,在律師拿出被告人不在現場的証據后,法院果斷判決無罪,或者由檢方撤案,本案不會浪費那麼多的司法資源、司法公信。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一些司法人員沒能保障當事人的受辯護權利,沒有敬畏法律,尊重法律共同體的成員﹔反而把律師正當取証、辯護看作“攪局”,視若仇寇。
刑法306條的“律師偽証罪”成為個別地方報復律師,阻撓冤案翻盤、避免自己違法辦案被追究的利器。北海案中四名律師都因“律師偽証罪”被警方抓捕,楊在新律師稱,自己被抓后,警方稱律師們找出無罪証據,“讓被告人躲過了法律追究,對死者家屬不好交代”。抓捕律師是因為他們涉嫌犯罪,還是因為他們壞了警方的好事呢?
隻有控辯雙方地位平等,才能形成有效制約,實現司法公正﹔如果同場競技的運動員可以突然變身裁判員,將競爭對手“繩之以法”,那游戲注定是不公平的,放在法庭中就會造成冤案。新刑事訴訟法已經明確規定,追究律師偽証罪需要異地辦理,避免了前述問題。我們希望北海案之后,律師權利能得到充分保障,律師們能站直了辯護。
□徐明軒(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