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忻州市新聞辦就日前媒體反映的“山西縣委書記因女兒吃空餉被免職兩月后復出”一事做出回應,稱任用符合規定。(1月31日《山西日報》)
楊存虎免職后兩個月復出並不驚訝,因為免職本身不是處分類別。從黨的條線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條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而《中國共產黨黨章》第三十九條也規定,黨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由此可見,免職不是對黨員的一種處分規定。
從行政的條線上,2006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也由此將免職排除在處分的行列內。而免職的出籠主要援引自1993年10月1日《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四十八條,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免職:轉換職位任職的﹔晉升或者降低職務的﹔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退休的﹔因其他原因職務發生變化的。
由此可見,善意的公眾都被官方的文字游戲愚弄了。免職不同於撤職,免職屬於工作正常的調動,並非是處分范疇,所以,從這一點上分析,楊存虎兩個月復出符合規定是必然的,人家僅僅是受到“黨內警告”處分,被免去縣委書記而已,對其工作待遇、晉升等都構不成影響。“免職”儼然變身一個遮羞布,在出現緊急事態之時,往往將其免職了事,然而對於這樣的一個與撤職完全不一樣的規定。這裡面,楊存虎的復出符合規定是正確的,毫無紕漏,只是我們對此不理解罷了。
其實,為了杜絕這樣的免職當成障眼法來愚弄大眾。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得重新任與其原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一年后如果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除應按干部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外,還應征求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的意見”。這樣的規定將免職官員“一年內”不得提拔進一步進行了細化,也將“免職”這塊遮羞布再次彌補整齊。
在被免職官員的復出例子中,2010年,因違紀被免職的江蘇贛榆縣委組織部副部長張宜春當年即獲平調,2012年任縣人大辦公室副主任,並在同年底換屆后改任縣農委黨委書記。2010年10月江西省宜黃縣因發生“強拆自焚案”,宜黃縣委書記邱建國、縣長蘇建國皆被免職。2011年11月,兩位官員在被處理一年后聯袂復出:邱建國任撫州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蘇建國任撫州市公路局局長。近日,當年因為三鹿事件免職的官員也復出了。這些官員當初的免職顯而易見就是為了消除民憤罷了。
既然“免職”根本就不是對黨政領導干部的一種處分,這種游離在黨紀、國法之外的文字游戲,也隻能對於突發事件過程中呈現出來的民眾憤怒情緒相挂鉤。為了暫時平息民眾的情緒,也為了彰顯“圍觀改變中國”的現實,“免職”便悄然登場。這種暫時麻痺公眾神經的做法,在滅火式的處理中彰顯了暫時公信力。然而再次迅速復出的官員們又一次將公眾的神經搞得緊繃起來,其實免職沒錯,復出更沒錯,隻要在一年之后再次由上級認可。只是在這樣的時刻,公眾盡管徒傷悲,也只是枉然,畢竟,免職又不是一種處分,復出卻是符合規定的。(王傳言)
(來源: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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