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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別指望鞭刑救世

於靜

2013年01月31日09:49    來源:法制日報聲音    手機看新聞

  高岳/畫

  核心提示:刑事犯罪高發怎麼辦?如何對犯罪嫌疑人形成長期的威懾力?列席廣東省人代會的全國人大代表陳偉才1月29日貢獻了一個建議:引進新加坡的“鞭刑”。他表示,還將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提出這一呼吁(1月30日《新民晚報》)

  鞭刑背離法治

  新加坡是少數幾個保留鞭刑的國家之一,新加坡的鞭刑制度源自英國殖民統治新加坡時期的法律。然而在1948年,作為曾經的宗主國,英國已經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在國內廢除了鞭刑。

  早在1984年12月10日,聯合國通過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的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公約》中指出,“酷刑”系指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報或供狀,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被懷疑所作的行為對他加以處罰,或為了恐嚇或威脅他或第三者,或為了基於任何一種歧視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我國於1986年12月12日簽署該《公約》,該《公約》於1988年11月3日對我國生效。

  鞭刑對犯人來說,不僅是一種嚴厲的精神懲罰,同時也是一種殘酷的肉體懲罰。鑒於我國早已加入《公約》,鞭刑這種殘酷的刑罰自然不能引進。同時,從社會實際情況來看,當前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中仍然存在著強調刑法的社會保護機能而忽視其人權保障機能的思想。一部分執法人員和司法人員還存在有罪推定的陳腐觀念,力圖採用一切手段逼使其供述罪行,導致刑訊逼供等現象大量存在,而鞭打犯人是最為常見的刑訊逼供手法。如果將鞭刑引入,就極有可能助長或者強化這種錯誤理念,從而使刑訊逼供等法外刑愈演愈烈,阻礙我國反酷刑事業的發展。

  對於使用酷刑刑訊逼供的行為,我國法律是採取反對態度的。刑事訴訟法第4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61條、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40條等法律條文均有明確規定禁止刑訊逼供。我國刑法第247條專門規定了刑訊逼供的罪名,刑事訴訟法第43條也明確規定了嚴禁以刑訊逼供的非法手段收集証據。

  刑罰的輕緩化已經成為世界的潮流,我國遵循這一國際發展趨勢,應將鞭刑這種酷刑阻擋於國門之外。

  江蘇 錢兆成  

  鞭刑好像殺威棒

  在網上看過新加坡執行鞭刑的視頻,那真是鞭鞭帶響,鞭鞭見血,幾下打下去,受刑者已經是屁股開花,血肉模糊。據說,受過鞭刑的人,屁股上將留下終生抹不去的印記,這就像中國古代在囚犯臉上刺字一樣,恥辱將伴隨受刑者一生。在新加坡,誰身上有了這樣的標記,參軍會被拒之門外,就是擇偶,也會嚇跑姑娘。

  可以說,鞭刑是對受刑者肉體和精神的雙重懲罰,這對犯罪分子肯定會造成很大的威懾。陳偉才代表或許正是看到了這些,才有了將鞭刑引進國內的想法。其實關於新加坡的鞭刑,一直存在爭議,支持者堅信它是威懾犯罪的有效手段,反對者則認為其太過野蠻,一再要求廢除。在這種情況下,陳偉才代表提出將鞭刑引進中國,在旁觀者看來帶有很大的“戲說”成分,也難怪與會代表聽后“全場爆笑”。

  退一步,就算陳偉才代表的呼吁最終變成現實,鞭刑被成功引進,是不是真的就能讓犯罪分子“聞鞭喪膽”呢?不由得想起了古時候的殺威棒,《水滸傳》中描寫得很詳細,說這是“太祖武德皇帝留下舊制:新入配軍,須吃一百殺威棒。”一百大棒啊,比起那有限的幾下鞭刑,這可恐怖多了,遭此酷刑,不粉身碎骨,也皮焦肉爛了。還好,就是皇帝祖宗定下的規矩,在執行過程中也躲不過“潛規則”那雙手。最典型的就是林沖和宋江,一個憑“官二代”柴大官人的面子,一個使用銀子賄賂管事的,皆躲過一打,毫發無損。

  這鞭刑也一樣,夠狠、夠威懾,但是如果沒有健全的司法制度做保障,很可能和古代的殺威棒一樣,在執行過程中遭到人為的“設計”,高高揚起,輕輕落下,不但不能起到威懾犯罪的效果,反而會成為某些人逃避處罰的又一捷徑。

  山東 於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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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齊賀、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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