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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給好人作証,值得敬畏的規則

苑廣闊

2013年01月25日09:07    來源:法制日報聲音    手機看新聞

  長沙“的哥”易艷輝,為讓車上患病乘客盡早趕到醫院接受治療,冒險闖了紅燈。事后,“的哥”擔心闖了紅燈,會被扣分、罰款,希望當時的患病乘客給自己作個証明,卻遭遇了“翻臉不認人”的局面,對方更稱,“‘的哥’本來就應該救人”(1月24日《瀟湘晨報》)。

  按照有關規定,出租車司機在這種情況下闖紅燈是可以免於被處罰的,這也是交管部門為了鼓勵見義勇為而推出的一項人性化舉措。但這名被救乘客拒絕為“的哥”作証的行為,是對他人愛心與善意的一種褻瀆與傷害,顯然不值得肯定。其實這件事有一個細節值得注意,那就是這名乘客在拒絕為“的哥”作証的時候說了一句話:“的哥”本來就應該救人。

  從道德角度看,這句話沒錯,即便不是“的哥”,在這種時候也應該出手救人。但“應該救人”並不代表“的哥”就應該承擔為了救人而違法闖紅燈的法律責任和義務。如果這位“的哥”當時堅持原則,不闖紅燈,則既不違法,也不違規,最多隻能站在道德角度譴責他見死不救。可是,現在他冒著被處罰的危險承擔了自己的道德責任,作為受益者的乘客,為他作証不也是一種道德責任嗎? 

  另一方面,按照“的哥”的陳述,在自己闖紅燈之后,被救乘客曾經口頭答應會幫他繳納罰款,去交管部門作証,但是事后卻反悔了。這種言而無信、出爾反爾的行為,無疑是一種嚴重缺乏契約精神的表現,令人不解且憤怒。實際上,不管是道德准則,還是契約精神,都是維持我們這個社會正常運轉的內因之一。因此,我們提倡現代公民應該具備一定的道德素質,應該具備基本的契約精神。因為隻有這樣,社會成員之間才能相幫互助,才能彼此信任,進而讓所有人的社會活動都在一個健康有序的軌道內運行,我們的整個社會,也才能健康有序地運行。

  而這位被救乘客,先答應作証事后又反悔,這是違背契約精神的表現﹔別人幫助了自己,自己卻不願意幫助別人,這是缺乏基本道德觀念的表現。如此一來,他一個人就破壞了兩條基本的“社會規則”。而這種破壞所帶來的社會后果,也將是顯而易見的,那就是“的哥”或者是其他人再遇到這種情況,就很有可能不敢越雷池一步,那麼急須搶救的患者生命,必將增加幾分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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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齊賀、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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