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廣東佛山一對結婚剛3個月的夫妻幫農民工上網訂火車票,每張收取10元手續費。日前兩人被刑拘,廣鐵警方並稱此為今年在廣東境內查獲的最大“黑票窩點”,但此事隨即引發了廣泛爭議。
有人說了,不管這對小夫妻是否值得同情,也不該認同他們的行為,他們的行為仍然觸犯法律。因為,根據刑法第227條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公布的關於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司法解釋的規定,隻要具備高價、變相加價倒賣車票的行為,並符合票面價值5000元以上或非法獲利2000元以上要求,就構成“倒賣車票情節嚴重”,構成倒賣車票罪。
乍一看來,似乎支持者說得有理,“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何況一對小夫妻呢?但是,認定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並不是看其表面上符合犯罪構成的客觀條件,而是要看到這一行為是否實質地侵犯了犯罪客體,也就是刑法要保護的社會秩序,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換一句話說,並不是一個表面上符合犯罪的行為,就一定要以構成犯罪處以刑罰,比如一個正當防衛的行為,表面上看傷害甚至殺死了人,但由於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反而是應當鼓勵的行為,當然不能處以刑罰。而這,是司法解釋的條文沒有告訴人們的,是必須結合其他法律條文和法理來進行推斷的。
倒賣車票的行為,之所以要受到刑事處罰,原因就在於這種行為擾亂了市場秩序,讓正常需要車票的人買不到票,而車票成為某些人囤積居奇的工具。但是,在火車票實行實名制的今天,這對小夫妻所代買的每一張車票都是有名有姓的,是他們所實際需要的,他們並沒有採取非法手段獲取車票,也沒有將車票收購起來再出賣給不特定的人。這種行為根本不會擾亂正常的票務市場秩序,不會產生社會危害性。
至於這對小夫妻對每張票加價10元的做法,也談不上是“倒賣”行為,因為一個“倒賣”行為是超出合理的代價,牟取暴利的,比如說一張票加價50%甚至以上。但是,僅僅是加價10元,基本上還屬於一種勞務報酬范圍之內,是合理的加價,算不上“倒賣”行為,隻能說是民法上的代理行為。這就不難解釋為何許多被代購者也對這對小夫妻被刑拘表示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