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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專營的火車票不能隨意代購

燁泉

2013年01月16日09:45    來源:法制日報聲音    手機看新聞

從去年11月起,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一對新婚夫妻,利用開網店的便利,在網上替附近外來務工人員訂購火車票,收取每張10元的手續費,近日被鐵路警方以“黑票點”查處,夫妻二人被刑拘。一些購到火車票的外來務工人們為這對夫妻叫冤、打抱不平,稱“10塊錢手續費能幫我們買到票已經很好了,怎麼還被刑拘了”(1月15日新華網)。

不僅是托他們購票的外來務工人們為這對小夫妻喊冤,這個案子一經報道,很多旁觀者也開始為他們喊冤了,認為我們的規定不合理,不人性化雲雲。真的如此嗎?我們不妨仔細分析一下。

先看一下處罰倒票行為的法律依據。春運期間,公安機關處理非法倒賣火車票問題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公布的關於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司法解釋。司法解釋規定,隻要具備高價、變相加價倒賣車票的行為,並符合票面價值5000元以上或非法獲利2000元以上要求,就構成“倒賣車票情節嚴重”,將被處以刑事處罰。這對小夫妻的“倒票”行為顯然遠遠高出了起刑點。

倒賣火車票這個行為是歸於非法經營罪這個刑法罪名之下的,非法經營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在我國現階段,特別是在春運這個特殊的時間節點上,火車票當然是屬於未經許可不能經營的專營商品,否則為什麼會設專售點,而手續費都有明確規定呢?如果誰都可以經營那放開了不就行了嗎?所以,加價倒賣火車票肯定是違法的。

再看這對小夫妻的具體情況。和所有替這對小夫妻喊冤的人一樣,我們相信他們是“犯錯”而不是“犯罪”,因為以他們的年齡和社會經驗,他們可能確實沒意識到火車票是專營產品。產生這種誤會的原因是近來鐵路部門推行的網上購票制度,網上購票降低了購票的門檻,也使一些人誤以為可以通過加價的方式經營火車票的代購業務。就像這對小夫妻認為的那樣,開網店合法,那網上代購火車票當然也合法。但是孰不知,失之毫厘,謬以千裡,火車票不是一般的商品,這種商品的特殊性就決定了合法與非法的差別,一件普通的童裝可以加價銷售,而火車票是不能隨便加價銷售的。

當然,從這對小夫妻隻加價10元銷售可以看到,他們主觀上的確沒有犯罪的惡意,只是不懂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非法經營罪特別強調了主觀故意性,行為人必須具有牟取非法利潤的目的才能定罪,如果行為人沒有主觀故意,就不構成非法經營罪。當然他們的行為是不是構成犯罪,應當由法院來認定。但是,他們的行為肯定構成了非法經營,處以行政處罰還是應該的。而且在春運的特殊時期,這種非法經營行為也容易擾亂市場秩序,這也就是公安機關對他們進行刑拘的原因。事實上,如果真的按非法經營罪論處,那這對小夫妻至少要被處以二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五倍以下的罰金。

那些為這對小夫妻喊冤的人,之所以認為他們冤,一是認為他們加價不多,但加價不多不代表他們的行為是合法的,隻能說明他們沒有主觀惡意﹔二是認為網上購票,很多農民工不會用網,他們這樣是幫助了那些農民工。這個看法也很不正常。很多春運期間買不到票又急於回家的人都有這樣的想法,隻要能買到票,“黃牛”們加多少錢都情願,但是這種把“黃牛”當成救命稻草的心理並不能讓“黃牛”們從罪人變成聖人。與“黃牛”們相比,這對小夫妻當然“仁慈”得多,但這種“仁慈”並不能改變事情的性質,隻不過是五十步與百步之差。

現在一些人在看待某些具體問題的時候,總認為法律是不合理的,總認為法律是可以隨便按個人的心意改變的。有人把這種情況歸結為法理與情理的沖突,但事實上,這不是。這是法律的普遍性與問題的個別性之間的沖突,法律從來隻規定普遍的問題,而不可能照顧到每個具體的問題,因為某一個具體的問題就認為法律規定錯了,應該修改,其實是我們自身認識的狹隘性造成的。所以,那些指責法律規定的人不如先把法律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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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宏、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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