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慧卿/畫
陝西省西安市紀委日前就加強公務用車治理切實改進領導作風下發通知,要求黨政機關(含各開發區管委會)原則上不配備、購置越野車。確因地理環境和工作性質特殊,經批准,可以適當配備國產越野車,但領導干部不得將配備的越野車作為自己的固定用車(1月14日新華網)。
“原則上”,這是一個人們熟悉的詞語,恐怕也是極富我們中國特色的一個詞。尤其是當政府出台一些“禁令”和管理措施時,往往會看到這樣的關鍵詞——“原則上”,也就是說,遇到“特殊情況”可以不按要求執行,其情可矜可憫。
公車管理規定本來是極其剛性的,但一個“原則上”無疑是等於給違規設暗門、找借口,增加了回旋的余地和活動的空間。弄到最后,看似嚴厲無比的“原則上”,其實成了一塊可以隨便抓扯的遮丑布,而所謂“地理環境和工作性質特殊”本身不就是一塊由機關單位自己掌握的橡皮泥嗎?誰不能找個借口呢。
在筆者看來,政府部門在出台政府規章和行政禁令中之所以如此熱衷於“原則上”一詞,一方面說明公車改革的決心不夠大,很顯然,一些機關頂風購買豪華車的行為也從側面証明了這一點﹔另一方面暴露了某些人的“人治”情結,正所謂“政策是人制定的”,何必斤斤計較呢?於是,“原則上”便堂而皇之地走進紅頭文件,成為大家心照不宣的官場辭令。
“原則上”對於公車改革危害甚大。因為“原則上”后面留下的規定漏洞往往就會為權力所利用,進而可以得到權力行使者任意發揮。在權力行使者那裡,很多情況都可能會成為特例,而且對於“一把手”來說,似乎什麼情況都可以成為特例。這種特例就可能借助“原則上”演變成為原則后面的特權,這種特權的產生就可能成為公車改革失敗的起因。
公車改革是建設法治社會的必然要求。顯然,“原則上”這樣的一種政策模式與現代法治社會是格格不入的。對於一個現代法治社會而言,最重要的是按照法規辦事,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突破法律底線。即使是政府也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界限內行使權力,這是法治社會的本質要求。因此,對於公車規范的依據和衡量標准,不能是什麼“原則上”,而必須尋求完善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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