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觀點
人民網>>觀點>>正文

京華時報:設立“襲警罪”的立法技術考量

王雲帆

2015年03月14日09:17  來源:京華時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設立“襲警罪”的立法技術考量

“兩會”期間,上海一位交警在執勤中被肇事司機拖行致死,輿論一片憤慨。此事近日也引發了一些代表委員的關注。綜合多家媒體報道,全國人大代表朱良玉、周俊軍、張仙蕊等分別提交了關於設立“襲警罪”的議案或建議。其中,張仙蕊已連續3年建議襲警入刑。

據公安部一份報告顯示,2014年,全國公安民警因公犧牲393人。因暴力襲警造成1943人次的民警受傷(包括重傷、輕傷),其中因圍攻毆打造成民警重傷12人,輕傷259人,因執法執勤時遭遇暴力襲擊造成重傷110人,輕傷1541人。盡管數據表明在去年因公犧牲的民警中,因突發疾病猝死201人,佔到了犧牲民警總數的51.1%,暴力襲警並不是導致民警犧牲的最主要原因,但民警在襲警事件中受傷乃至死亡的事件仍令人憂慮。在一些地區,警民緊張的關系亟待有效化解。

警察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警察行使治安行政管理權和部分刑事偵查權,對於保障社會穩定,保護民眾人身和財產權益起著極為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襲擊警察,是對國家權力最直接的挑戰,也是對法律尊嚴的挑舋。隻要倡行法治的國家,襲警行為莫不入罪。但是否要專設“襲警罪”,不同國家卻有不同的選擇。

大體來說,單獨設立“襲警罪”的多為英美法系國家。在我國香港地區的法例中,也有兩處規定與“襲警”相關,這與香港長期受英美法系影響有關。而在大陸法系國家,多將“襲警”歸入在“妨害公務罪”中。中國內地的法律體系在應對襲警行為上,明顯受到大陸法系的影響。除刑法明確了“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罰金”之外,司法實踐中,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造成重傷或者死亡的,一般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定罪量刑。鄰國日本與中國同受大陸法系影響甚深,也有同樣的立法選擇。

從立法技術上觀察“襲警罪”的設立,至少需兩個理由:一是現行法對襲警行為的懲處還不充分﹔二是單設“襲警罪”完全可融入正在成形的中國法律體系。在支持“襲警罪”的論者看來,將襲警行為視同為普通的妨害公務,或是普通的故意傷害(殺人),“抹殺了襲警行為的特殊性與嚴重性”。而在反對者看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基本的憲法原則。如果從妨害公務罪中分離出單獨的“襲警罪”,那麼,暴力抗拒工商執法、衛生執法、城建執法、環保執法等等執法活動的,豈非都可申請一個單獨的罪名來?

另一條反對的理由在於,如果襲警罪要單設,警察襲民是否也要單設?后者的數據也不會少。一些地方官員習慣運用警力來解決官民沖突,其結果往往是將本就脆弱的警民關系推向更為惡化的境地。

以此觀之,“襲警罪”入刑更多將是立法技術之爭。警察權的依法行使應該享有更充分的法律保障,警察權的規范行使也應該受到法律的有效約束。

隻要倡行法治的國家,襲警行為莫不入罪。但是否要專設“襲警罪”,不同國家卻有不同的選擇。“襲警罪”入刑更多將是立法技術之爭。

分享到:
(責編:董曉偉、文鬆輝)

相關專題


我要留言

進入討論區 論壇

注冊/登錄
發言請遵守新聞跟帖服務協議   

同步:分享到人民微博  

社區登錄
用戶名: 立即注冊
密  碼: 找回密碼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24小時排行 | 新聞頻道留言熱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