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上海市南匯監獄內設的法庭上,隨著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合議庭法官宣讀完對罪犯陳勇予以假釋的刑事裁定書,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即上前在陳勇的腳腕部佩戴上內含GPS芯片和SIM卡的“電子腳鐐”,這意味著陳勇在裁定書載明的接下來6個月中,將通過這一電子設備接受無間斷的實時監管。這也是全國法院首次出現通過法律文書對假釋對象實施電子實時定位監管予以明確。(《中國青年報》12月22日)
在實際實施過程中,由於監管人員人力、物力有限,他們的監管權限有限和責任心缺失等原因,緩刑、假釋、監外執行事實上變成了“放虎歸山”,他們除了例行的登記外,基本上沒有受到任何監管。許多犯罪分子甚至在緩刑、假釋、或者監外執行期間再犯罪。而“電子腳鐐”的運用,將起到一定的“監管”作用,有助於規范這些犯罪分子的行為,提拔公眾的法治信心。
“電子腳鐐”有利於加強對緩刑、假釋、監外執行的犯罪分子的監管。監管機關可通過“電子腳鐐”內含的GPS芯片和SIM卡實時追蹤佩戴者的蹤跡。如此一來,監管者可以輕而易舉地知道被監管的對象有無違規行為﹔二來,監管者足不出戶可以知曉監管去向,節省大量人力、物力﹔三來,給被監管者一種無形的心理壓力,促進其在家也認真接受改造。
當然,“電子腳鐐”只是一種科技產品,要真正實現加強對緩刑、假釋、監外執行犯罪分子的監管,離不開人的作用。因此,在推行“電子腳鐐”的同時,還是要大力建設監管隊伍,壯大社區矯正的隊伍,提高人員的素養和增加他們的責任心。其次,還是要將緩刑、假釋、監外執行的犯罪分子置於群眾的監督之下,如果公民要求申請被監管對象的“電子腳鐐”的信息,在適當情形下應當許可。
楊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