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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青報:法律該如何斬斷公交車咸豬手?

舒銳

2014年12月11日09:06    來源:北京青年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法律該如何斬斷公交車咸豬手?

  12月5日下午,一名22歲女孩在大巴車上遭遇一男子猥褻。在女孩向司機求救並要求其報警時,該司機沒有及時施救,造成女孩被犯罪嫌疑人拖下車,遭遇毆打。記者從警方獲悉,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尋舋滋事被行政拘留15天。

  看到這則消息,或許許多讀者會產生疑問。為什麼報道的是猥褻女孩,而警方卻以尋舋滋事將之治安拘留呢?事實上,目前而言,警方依法懲罰的僅僅是王某在與女孩發生沖突后使用暴力阻止其報警的行為。而對於王某是否對女孩進行了猥褻,警方還在調查中。警方稱,“針對受害人提出的性騷擾等違法犯罪事實,警方正調取監控錄像和尋找目擊証人。”

  這並非警方有意偏袒,要對強制猥褻婦女者進行刑事追究,僅有被害人陳述還不夠,確實需要掌握進一步的証據,才能最終將不端者繩之以法。而相關証據缺失的確是依法嚴懲猥褻婦女者的致命短板。

  以該事件為例,雖然大巴車上一定裝著監控,可是,有限的監控設備卻難以保障毫無死角,能否獲得關鍵証據,令人擔憂。雖然其他乘客顯然能夠察覺到雙方產生了爭端,但是否有人看到猥褻過程,也是個未知數。我們期待警方能夠盡最大可能,通過技術手段最大限度地還原事情真相,同時,也呼吁在場的知情者不再沉默,勇於站出來指証。

  如果按照女孩的說法,這名男子的猥褻行為實際上經歷了兩個階段。“男子坐在她旁邊,開始用手有意碰撞她的下肢。”這將構成治安管理處罰法上“猥褻他人的”行為,面臨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而當女孩“用提包擋在兩人之間,但該男子仍然對她動手動腳”,這就形成了某種強制暴力,或將構成刑法上的“強制猥褻婦女罪”,即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同時,如果在公交車等公共場所實施該罪,則構成該罪的加重情節,將面臨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懲罰。

  刑法對於強制猥褻婦女行為的嚴懲不可謂不重。而對於構成行政處罰的非暴力猥褻行為而言,卻懲罰相對較輕,且隻有一檔罰期,並未考慮到在公共場所猥褻等特殊危害情形。“公交車咸豬手”本就難以被抓獲,如果法律對於証據確鑿的“咸豬手”還懲罰過輕,無疑將成為某種縱容。

  要用法律斬斷公交車咸豬手可採取四個措施。一是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著,“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這個法定要求對於“咸豬手”更須嚴格落實,對於因騷擾女性被拘留的一律通知家屬,必要時,通知所在單位。二是建議治安管理處罰法參照刑法的立法體例,增加規定“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拘留”。三是增設“人身禁止令”制度,對“公交車咸豬手”發出禁止令,禁止他們進入公交地鐵等公共場所,對於違反者予以追加懲罰。四是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要求公共場所管理者保障公共場所監控死角最小化,並使監控處於開啟狀態。舒銳(北京 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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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袁雲兒(實習生)、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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