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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父親公交親吻幼女,“猥褻”還是誤會?

2014年12月09日09:10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父親公交親吻幼女:“猥褻”還是誤會?

  新京報插圖/許英劍

  非常評

  最近,網上流傳一段“珠海公交猥褻事件”視頻。在該市一輛公交車上,某男子抱著一個女童不斷親嘴,時長約3分鐘,由此引發網友關注。有網友認為該男子行為失控,擔心女童安全,更有人懸賞找出該男子。12月7日晚上,珠海市公安局對外宣布,經警方多方核查,當事人陳先生與幼女系父女關系,目前沒有証據証明視頻中行為涉及違法,事主一家已主動到公安機關澄清。

  愛的方式不同無須上綱上線

  文化沖突並非國際才有,國內的城鄉之間、沿海與內地之間、大城市與小城市之間、民族之間,因為風俗、文化不同,而產生的差異,導致的誤會可謂屢見不鮮。

  據該陳姓男子介紹,他當時的舉動是試圖哄女兒開心。對於網友的指責,陳先生的妻子表示委屈,她說丈夫十分疼愛女兒,認為網友因不理解其行為而產生誤會,其實每個人表達愛的方式會有不同。然而,澄清並沒有使事件消停,不少網友在網上抨擊,“變態”“惡心”不絕於耳,還有人說“認為行為正常的請路過,認為行為不正常的請默默抱好自己家小孩遠離”,並附上所謂的“小資料:戀童癖終身不可逆,所以美國兒童性犯罪者居住地終生必漆黃標志”。

  到底孰是孰非?在認真地看了一遍視頻之后,我以為陳先生的行為並非不可理喻——反復摟抱、親吻,如果發生在陌生男子和年幼女童之間,確實極可能是猥褻,但發生在特定對象,比如父女之間,卻未必如此了。當地警方的通報顯示,陳先生是廣東省陸豐市人,在珠海唐家灣鎮經商,相對於珠海這個開放性都市,陸豐的民風民俗乃至民眾個人的行為舉止,會更有地域特色或者更原生態一些。

  是“親昵”,還是“猥褻”?面對陳先生的“出格”舉動,除了出於保護女童利益的高度敏感之外,因文化沖突導致的誤會應該“功不可沒”。據報道,今年11月份,美國蒙特利公園市一名華裔婦女帶著一名穿著開襠褲的小孩在公園散步,結果被白人女子誤認為“虐童”而報警。其實,文化沖突並非國際才有,國內的城鄉之間、沿海與內地之間、大城市與小城市之間、民族之間,因為風俗、文化不同,而產生的差異,導致的誤會可謂屢見不鮮——比如很多南方人對北方人那種泡大澡堂子赤條條相見的方式就感到匪夷所思,這不近幾年就不斷有南方學生對高考集體體檢脫光衣服表示抗議嗎?

  中國人有入鄉隨俗一說,這應是雙向的,適用於從城市到鄉村,也適用於從鄉村到城市。比如本次“猥褻”事件的男主角陳先生,既然到了珠海生活,就應該盡可能地適應珠海人的道德標准、行為方式,避免不必要的誤會……當然,通過此事引起大家對猥褻兒童的關注,這也是好事,對褻童零容忍,更應依法嚴打。 □梁劍芳(心理醫生)

  “猥褻”疑雲還需立法掃清

  如何防范家庭人身侵害等問題,還缺乏更加具體有效的規范,與西方國家“精細入微”的立法還有一定距離。如何准確界定普通親昵行為與猥褻行為等問題,需要引起立法者重視。

  應當說,當地警方對於這起事件的處理很及時,也很迅速,在較短時間內就給出了調查結果。然而,媒體透露出來的警方核查內容,並不能徹底打消人們的擔憂,以至於部分網友尚存異議。

  的確,當事人與幼女存在父女關系,但這並不代表“親昵行為”不受約束。孩子再年幼,心智再不成熟,也是法律嚴格保護的個體。父母與未成年子女屬於監護關系,也就是說父母有撫養孩子的義務,但這種從經濟到精力等方面的大量付出並不意味著,就可以肆意侵犯子女的人身權利。

  再說,視頻行為縱然不涉及違法,卻不能排除作為核查線索的價值。盡管當事人一家主動到公安機關澄清,也隻能作為當地警方核查的部分依據,而不能作為事件定性的砝碼。能夠証明孩子父親“十分疼愛女兒,日常生活中絕沒有猥褻行為”的,目前看主要是當事人妻子的証言,再就是當事人本人“試圖哄女兒開心”等証言,可又有誰會“自証其罪”呢?而且,當事人在珠海唐家鎮經商,為何沒有街道辦事處、鄰居街坊,或者是其他人的証言呢?

  其實,我國對於未成年人的相關保護,並不缺乏嚴厲的法律保障體系。比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4條規定,猥褻他人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褻不滿14周歲的人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刑法》第237條規定,猥褻犯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公共場所當眾犯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對兒童犯罪要從重處罰。而《未成年人保護法》也載明,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並賦予了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公安司法部門等保護職責。

  但問題在於,這些法律更側重於事后懲戒,對於事先預防則著墨甚少,特別是在如何防范家庭人身侵害等問題上,還缺乏更加具體有效的規范,與西方國家“精細入微”的立法還有一定距離。如何發現潛在的家庭暴力性侵行為,又如何在保護隱私權的前提下介入調查,如何准確界定普通親昵行為與猥褻行為,又如何為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暫居、食宿、教育保障等問題,需要引起立法者重視,並在上述法律的修繕,以及下步《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起草中,得到積極回應。 □雨辰(法律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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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董曉偉、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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