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旦投毒”受害方有權拒絕凶手道歉?
背景 :再過一周的12月8日,復旦投毒案二審將在上海高院公開庭審。公開的報道顯示,林森浩父母三次尋求當面向被害人黃洋父母致歉,均遭黃家拒絕。昨天,一封出自林森浩寫給黃洋父母的道歉信再次曝光,以“人生若隻如初見,那該有多好”為嘆,表示“對不起叔叔阿姨,給你們跪下謝罪”,“希望你們能諒解我的靈魂”。
錢江晚報發表劉雪鬆的觀點:在逝者已逝的既成悲劇面前,不少人將黃家以及希望殺人償命的人們願不願意原諒、包不包容罪犯,當成了對另一個生命冷漠、甚至喪失了同情心來施以道德壓力,這種強加於人的情緒是相當野蠻的。旁觀者中,有“死則死矣、生則亦憐”的同情心,是真實的。那種感慨黃家悲劇不可回天、希望不讓另一個家庭悲劇重演的情緒,也有著朴素的善意。但是,人情的倫理與法治的倫理是不是在同一個評判的標准上,卻是另一回事。如果善意的願望是希望法治為這一個高材生、這一個家庭網開一面,那麼,這種善意便是在尋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個例外,即便它是朴素的、善良的,也會因為給受害方父母所造成的道德壓力,而客觀上構成某種不帶惡意的傷害。如果將面對殺人罪犯可能面臨的極刑不持包容與同情的態度,就給對方戴上“人性麻木、漠視生命”的道德枷鎖,那麼,這本身就是一種對人性和生命含義的扭曲與偏執,所謂包容、同情與道德,也因為對法律的漠視而大打折扣。
小蔣隨想:這個世界不是你說一聲“對不起”,對方就一定要回應“沒關系”。因為,有些大錯無法挽回,有些傷害痛徹心扉,這種巨大的痛苦隻有當事人才能體會,某些圍觀者“越俎代庖”地認可道歉,還試圖給黃洋父母施壓,怎麼看都有些偽善與不厚道。林森浩有道歉的權利,黃洋的父母同樣有拒不接受道歉的權利。這兩種權利誰也不可能凌駕於另一種權利之上,不過是站在各自的角度持守著各自的態度罷了。有人說,如果黃洋父母諒解了林森浩,法院在對林森浩量刑時會有所考量。但是,如果僅僅是如果,這種“如果”不能成為對黃洋父母的道德綁架。或者說,哪怕林森浩的道歉看上去再誠懇,黃洋的父母也沒有“義務”必須諒解林森浩。這無關冷漠,也無關同情心,隻關乎遵從當事人的內心感受與合法權益。借用多年前的電視劇《流星花園》中的一句台詞:如果道歉有用,還要警察干什麼?
“嫖娼門”過后,黃海波能否重火江湖?
背景 :11月30日,黃海波因嫖娼事件被拘留6個月后獲釋。12月1日凌晨,黃海波發布聲明,向公眾致歉。但是,部分網友對黃海波嫖娼一事不依不饒,希望繼續對黃海波懲戒,甚至希望他“被永久性封殺”。
環球時報發表譚飛的觀點:明星作為公眾人物承擔著相當大的公眾責任,在公眾形象方面,社會大眾對他們有不同於普通人的要求,這是合情合理的。但同時要看到,明星們也是一個個優缺點並存的個體,面對不同誘惑,有的人人生難免沾染陋習,甚至鑄下大錯。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應該是社會對待明星的理性態度,落井下石甚至踏上一腳體現出某種情緒型偏狹。對這樣的犯錯明星,我們應該一分為二對待,對錯誤予以批評,對認錯態度肯定,公正公平。往前看而非一味糾纏過去,犯了錯的明星才能在事件中真正受到教育、洗禮,也才有良好的心態幡然醒悟。我們社會是需要一個污點藝人永遠成為恥辱柱上口水侵襲的焦點,還是需要一個能改掉缺點能更正面引導輿論、粉絲的公眾人物典型?答案不言自明。
小蔣隨想:破鏡哪怕重圓,上面的裂隙還是清晰可見,要說這種人與事能再度回到完美無瑕的狀態,恐怕是自欺欺人。就黃海波來說,就算觀眾再大度,可讓其再演“國民女婿”之類角色,難道沒有某種“違和感”?有人曾調侃,黃海波沒有利用“潛規則”玩女人,而是花錢去嫖……但你真的認為這是在“表揚”黃海波,不是在反諷影視圈內更齷齪的污穢?所以,這沒法為黃海波臉上“貼金”。作為公眾人物,黃海波必須面對各界的品頭論足,為自身做過的糗事“埋單”,哪怕時間漫長代價巨大,混這個圈子就是這般“成也蕭何,敗也蕭何”。
小蔣的話:大家好,我是小蔣。國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鮮事。你評,我評,眾人評,百花齊放任君看。觀點各有不同,角度各有側重,隻要我們尊重客觀、理性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