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某學會不服民政部“警告”行政處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一案,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第二法庭二審開庭。民政部政策法規司司長許立群出庭應訴。盡管這在司法實踐中不乏先例,但在邁向法治中國的今天,其中的法治意蘊仍然值得關注。
存爭議、提訴訟,本是平常之事。然而,現實中“告官不見官”“審案不見官”的現象還比較普遍,一些機關更傾向於委托代理人出庭。究其原因,大概“三不”:一曰“不屑”,有人信奉官本位,頗為傲慢,輕視行政訴訟,認為無所謂﹔二曰“不敢”,有時自知理虧、底氣不足,有時不熟悉規則與程序,自然不願到法庭去當眾“出丑”﹔三曰“不好意思”,傳統的“憚訟心態”,讓一些干部總覺得上法庭打官司不光彩,特別是當被告更是奇恥大辱。“三不”至此,怎來應訴動力?
如應訴者言,“參加一次庭審比參加幾次法制學習都有好處”。更重要的,是可以拉近行政機關與人民群眾的距離,一定程度上緩解雙方的不均勢,彰顯訴權平等、程序公正的理念。不由代理人做“傳聲筒”,目前只是鼓勵、倡導。而於明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行政訴訟法,則明確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意味著該制度不再停留在“軟法”層面,變為必須履行的義務。因而,行政機關負責人須摒除心理障礙,扎扎實實上好法律必修課,練好“應訴”這門硬功夫,尋求對行政行為正當合理性的法律支持。
《 人民日報 》( 2014年12月02日 05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