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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刑拘人大代表被否決后,怎麼辦

朱恆順

2014年11月28日08:49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刑拘人大代表被否決后,怎麼辦

  ■ 觀察家

  異地司法機關,在申請時最好不要僅僅簡單地發去一紙公函,要盡可能提供詳細的証據材料,在審議時最好能夠派人參加會議、說明情況、回答詢問,以消除疑慮,使人大方面能夠依法客觀公正地投票。

  福建周寧縣人大代表張裕明涉嫌在上海醉駕,上海市公安局鬆江公安分局日前向周寧縣人大常委會發函,提請批准對涉嫌危險駕駛罪的該縣人大代表張裕明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但上海警方刑拘請求遭到周寧縣人大常委會投票否決。

  借鑒法治國家通例,我國憲法和代表法賦予了人大代表以人身特別保護權,即: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如果因為是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的機關應當立即向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但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別保護和依法打擊犯罪之間,本質上不存在矛盾。在實踐中看,多數地方人大都能依法許可對確有犯罪事實的代表採取強制措施,因人大代表身份而逃避了刑事追訴者,是非常罕見的。

  就周寧縣人大常委會否決上海市公安局鬆江公安分局申請一事,我們應當尊重該縣人大常委會依法作出的決定。人大議事採取“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周寧縣人大常委會依法票決的結果是不予許可,這一決定程序上沒有違法。

  但是,立法賦予人大代表以人身特別保護權的目的是保障代表履職,按照代表法的規定,人大許可程序審查的重點應當是“是否存在對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進行法律追究,或者對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等其他執行職務行為打擊報復的情形”,如果司法機關的申請不存在上述情形,人大則應當作出許可決定。

  對於地方人大沒有作出許可決定的情形,司法機關應當怎麼辦,《代表法》沒有明確規定。建議全國人大在適當的時機,對這一問題在法律中作出補充性規定。

  值得一提的是,類似人大常委會否決司法機關對代表採取強制措施申請的事件,近年來已有多例。但這些被否決的,大多是異地司法機關的申請。申請對代表採取強制措施的司法機關,特別是異地司法機關,在申請時最好不要僅僅簡單地發去一紙公函,要盡可能提供詳細的証據材料,在審議時最好能夠派人參加會議、說明情況、回答詢問,以消除疑慮,使人大方面能夠依法客觀公正地投票。

  不能不承認,僅僅憑異地司法機關一紙簡單的申請函,人大方面就直接表決同意對本級人大代表採取強制措施,有時也是不夠嚴肅的,對代表可能也是不負責的。當然,如果申請再次被否決,申請機關可以向上級人大常委會反映,上級人大常委會發現下級人大或者人大常委會不予許可的決定不適當時,可以依照地方組織法的規定,依法撤銷其不予許可的決定。

  當然,還有一種可能,就是在審議異地司法機關對代表採取強制措施的申請時,人大主席團或者常委會組成人員可能摻雜人情因素,對於這種情況,今后則要加強對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履職培訓,增強其依法履職意識,確保能夠客觀、公正地行使自己的權力。

  □朱恆順(人大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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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董曉偉、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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