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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魯晚報:烏木之爭不能糾纏不清

劉建國

2014年10月31日13:17    來源:齊魯晚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烏木之爭不能糾纏不清

  一年前,重慶市潼南縣8位村民在河道挖出一根30米長的烏木,賣得19.6萬元。如今,當地財政局將他們起訴到法院,要求他們返還這筆錢。法院一審二審都判決村民們還錢。(10月30日《重慶晚報》)

  其實,法院的一二審判決沒有任何問題。按照法律規定,村民在河道中挖掘出的烏木,不屬於個人所有,也不屬於集體所有,而是屬於國家所有。既然烏木屬於國有,那麼村民變賣烏木后所得的意外之財,也應該屬於國家。

  關於烏木的所有權,法律具有明晰的規定,為何還會引發如此大的爭議呢?其實,原因就在於,法律所規定的內容,與公民個人的主觀認知具有沖突,無法達成契合。在人們的日常慣性思維中,既然個人發現並發掘出了烏木,就應該對烏木擁有一定的所有權。畢竟,要不是自己的積極貢獻,一方面烏木可能不會被發現,另一方面則可能不會被村民“保護性挖掘”。此外,當地政府忙著打官司追回烏木款而不是去想辦法保護烏木,也難免讓人產生與民爭利、本末倒置的聯想。

  其實,當法律規定與日常思維存在沖突時,說明法律也有完善和補強的必要,應該賦予公民更多的權利選項,在烏木歸屬與個人利益上找到一個平衡點,實現烏木保護與公民利益保障同步化。比如,對於類似的“無主偶然發現物”,可以在法律上作出“例外規定”,賦予發現、挖掘者一定比例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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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董曉偉、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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