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觀點

京華時報:不能將正義寄托於槍下留人

傅達林

2014年05月25日11:07    來源:京華時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傅達林:不能將正義寄托於槍下留人

本報特約評論員傅達林

人們關注“槍下留人”案,除了因為其驚心動魄外,還隱含著對死刑判決的疑慮。在法治發達的社會,“槍下留人”並非實現結果正義的正途。

在法治背景下,每一次死刑犯臨刑前出現的“槍下留人”,都會引發輿論關注。近日,惠州中院召開死刑宣判執行會,一名死刑犯在宣判后大呼冤枉並稱有重大立功舉報,隨即上演了一幕“槍下留人”。

出於對剝奪生命權的慎重,我國立法設計了極其嚴密的死刑復核程序,以確保死刑判決正確無誤,還規定了死刑執行前的暫停執行制度,以防錯殺。根據刑事訴訟法和2008年最高院《關於適用停止執行死刑程序有關問題的規定》,若行刑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或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或罪犯正在懷孕的等情形,應當暫停執行死刑,並立即報最高院審批。

本案中,就是因為死刑犯行刑前喊冤並有重大立功舉報,才暫停了死刑執行程序,以重新進行裁決。這種非正常程序的啟動,凸顯出司法對生命權的重視,也體現了刑事執法的理性與謙抑。正因為有了這一道重新審查的環節,讓死刑判決更能經得起檢驗。

當然,在實踐中,也有死囚因為害怕而妄求“槍下留人”的現象,一些得以“槍下留人”的案件,最終結果往往還是伏法槍下。例如2002年發生在陝西延安的“槍下留人”案,以槍決前4分鐘最高院急令暫停執行而震驚輿論,並引起人們對死刑復核程序的討論。在暫停130天后,死刑犯還是被執行槍決。這說明,我們不能將對司法正義的追求,寄望於行刑前的非常態化制度設計上,而應從正常的刑事司法程序入手,盡可能減少錯案的發生幾率。

實際上,人們關注“槍下留人”案,除了因為其驚心動魄外,還隱含著對死刑判決的疑慮。按照法治常理,經過嚴格公正的刑事司法程序,在“鐵証如山”的証據証明下做出的死刑判決,不容有絲毫的紕漏或可疑點,在這種情況下很少會發生“槍下留人”案。同時,“槍下留人”等於重啟刑事司法程序,相關司法成本也是巨大的。因此,刑事司法充分保障生命權的態度毋庸置疑,但也需要考慮司法成本,以及暫停執行對原有司法判決公信力的沖擊。也就是說,在法治發達的社會,在刑事司法公正的國家,“槍下留人”並非實現結果正義的正途。

因此,每一次對“槍下留人”的關注,都讓我們對司法慎重有了更為直觀的體會,同時也讓我們對司法常態程序機制抱有更大的期待。畢竟,法治秩序下的人們,不能將錯案的發現寄托於行刑前的最后一道關卡,而應扎緊正常刑事司法程序的籬笆,通過死刑復核程序來有效發現疑點,阻隔司法正義的失陷。

相關報道見11版

分享到:
(責編:王倩、文鬆輝)

相關專題



注冊/登錄
發言請遵守新聞跟帖服務協議   

使用其他賬號登錄: 新浪微博帳號登錄 QQ帳號登錄 人人帳號登錄 百度帳號登錄 豆瓣帳號登錄 天涯帳號登錄 淘寶帳號登錄 MSN帳號登錄 同步:分享到人民微博  

社區登錄
用戶名: 立即注冊
密  碼: 找回密碼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24小時排行 | 新聞頻道留言熱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