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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評:幼兒被“喂藥”難定罪那就先定責追責

郭文婧

2014年03月18日09:14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手機看新聞

西安、吉林等地相繼發生幼兒園給幼兒“喂藥”事件,涉事幼兒園的相關負責人已被當地公安機關刑拘。對此,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學教授洪道德表示:“就目前的公布結果看,涉事人員很難被定罪。如果最終鑒定未構成傷害,很有可能與之前浙江溫嶺幼兒園女教師虐童事件一樣,隻對涉事人員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

幼兒園給幼兒“喂藥”,從法律上說,確實存在難定罪的問題。如果定故意傷害罪,則要看構成傷害的事實﹔如果定非法行醫罪,除了要看傷害的事實,還要看幼兒園的保健醫是否取得醫生資格。最后的結果,極有可能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難定罪,那豈不是意味著幼兒園以后可以隨意這麼干了?之前的虐童事件和這次的喂藥事件,都再次突顯了加強幼兒保護立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站在理性法治的立場,刑法的威懾性固然很重要,但真正維護法治權威的,並不是一味的“快抓快審快判”,而在於司法的獨立性、公正性和嚴肅性。因此,就幼兒園喂藥事件,一方面,在難定罪的情況下,我們並不贊成隻因為這一事件成為了社會輿論的焦點,就習慣性地啟動刑事追訴程序﹔另一方面,在還有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我們更對相關法律定責追責的滯緩感到失望。

首先,權利是靠自己爭取的,公民的敢於、善於主動爭取和維護,本身就是對侵權者的一種震懾,可以起到預防作用。就幼兒園的喂藥事件來說,由於幼兒園的孩子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由其監護人,即孩子家長代其行使民事權利。幼兒園隨意給孩子喂藥,事先沒有告知和征得家長的同意,顯然已違反了我國的監護人制度,侵害了監護人的知情權。即使沒有嚴重的傷害事實,家長也完全可以以侵害知情權提起訴訟,要求索賠、追究涉事幼兒園相關人員的責任。目前,家長們除了義憤填膺,卻沒有拿起法律的武器,這不能不說是一個遺憾。

其次,公民的合法權利,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政府相關部門以監管形式進行的公共服務,如果政府的監管不缺位,侵權發生的幾率就會小很多。幼兒園的喂藥事件發生之后,輿論都在追問:政府的監管去哪兒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准規定》,行為人涉嫌玩忽職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究,其中就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即使達不到追究刑責的程度,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一條也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責任……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可到目前為止,這方面的進展也是十分令人失望的。

幼兒園喂藥事件已然給孩子和家長造成了巨大的身心傷害,妥善善后是必須的,針對法律空白,盡快立法扎起保護孩子的籬笆,刻不容緩。但是,再完善、再嚴格的法律,也隻能起到“籬笆”的作用,不能杜絕問題的發生。除了法律震懾之外,還必須有當事人的敢於、擅於維權,以及政府部門無真空監管的合力,才能最大程度減少或避免問題的發生。如果說當事人的維權,還存在一個主觀意識問題﹔那對政府相關部門及其責任人的問責,需要的就只是下決心了。如果沒有對政府監管失職問責的決心,我們又怎能防止類似事件不再次上演呢?又怎能保証“祖國的花朵”不遭受如此這般的各類受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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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倩、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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