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觀察家·代表委員議政錄
建議將法官職務與行政職級相脫離,實行單獨的法官業績考核和等級晉升制度,實行高於普通公務員的薪酬制度。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司法人員管理制度,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健全法官職業保障制度。目前我國的法官職業門檻高、風險大、負荷重,但待遇偏低,影響了法官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
首先在管理上,法官的主體地位未確立。長期以來,法院內部管理行政化,導致“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問題普遍存在。法官隊伍內各類人員的結構也不合理。一線法官人數偏少,審判輔助人員缺失。法官在完成繁重審判工作的同時,還要承擔大量的事務性工作,直接影響了審判工作的效率和質量。
法官職業待遇偏低也是突出的問題。法官職務層次仍然沒有脫離行政色彩。相比一般的公務員而言,法官職業准入門檻高但政治待遇不高,特別是基層法院法官晉升空間小,不少法官到退休了還是科員級干部。在物質待遇方面,法官工資仍套用行政機關公務員的工資標准。不同地區、不同審級法院之間的法官工資待遇存在較大差距。
與此同時,法官職業風險較高,權利保障不到位。近年來,傷害甚至殺害法官的暴力案件時有發生。案多人少的矛盾也十分突出,“白加黑”、“五加二”的超負荷工作成為一線辦案法官的常態。
由於待遇偏低,缺乏職業尊榮感,法官流失比較嚴重。據統計,近三年河南省鄭州兩級法院流失法官124人。
為進一步完善法官職業保障制度,建議如下:
第一,修改《法官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實行人員分類管理。
一是淡化院長、庭長等法律職務的“行政化色彩”,改革審判委員會制度,確保法官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
二是推行法官員額制度,將法官從事務性工作中脫離出來,確立法官在審判活動中的主體地位。
第二,建立科學的法官等級晉升機制和配套的工資制度。
一是將法官職務與行政職級相脫離,實行單獨的法官業績考核和等級晉升制度。打破法官等級“天花板”,取消基層法院、中級法院和高級法院最高隻能評定四高、二高和二級大法官的限制,將法官的專業能力和工作業績作為評定等級的主要依據。
二是建立單獨的法官工資制度和工資標准。實行高於普通公務員的薪酬制度,縮短因地方經濟不同造成的法官工資收入差距,逐步實現統一的法官工資標准。
第三,建立健全法官人身安全和身份保障機制。
一是建立法官職業安全保障制度。加強法院機關安全保衛和庭審安全保障工作,加大對暴力抗法和危害法官人身安全行為的懲處力度。為法官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提高因公犧牲撫恤的標准。
二是建立法官職務提級任免制度。改革目前地方各級法院法官由同級地方權力機關選舉和任免的做法,改為統一由高級法院提請省級人大常委會任免。
三是保障法官享受休假和在工作日之外休息的權利。
四是建立法官任期保障和職務行為豁免制度。法官一經任用,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職降職、調任、辭退或者處分。未經任免機關同意,不得對法官採取拘留、逮捕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法官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
□張立勇(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高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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