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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廢除集資詐騙罪死刑是法治進步

楊濤

2014年03月11日08:30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廢除集資詐騙罪死刑是法治進步

姜明等36名全國人大代表聯名向全國人大提出議案,建議廢除集資詐騙罪死刑。近日,記者了解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已在調研集資詐騙罪死刑的廢除問題,刑法修正案(九)正在研討之中。在相關方面提供的草案上,集資詐騙罪已准備廢除死刑,同時擬廢除死刑的,還包括組織賣淫罪、偽造貨幣罪和走私假幣罪(3月10日《南方都市報》)。

集資詐騙也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也罷,往往涉及人數眾多,而且是資不抵債,造成多人的財產損失,所以,許多受害者恨不得對詐騙人食其肉、啃其骨。然而,盡管如此,我還是贊同廢除集資詐騙罪的死刑,因為,人類文明的進步不能簡單地訴諸於個人的感性直覺,從世界法治角度看,從人類文明進步的角度看,廢除集資詐騙罪的死刑是法治的進步。

首先,廢除死刑是一種國際趨勢。從世界范圍看,截至2012年,在聯合國193個會員國中,已經有約150個國家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廢除了死刑或者暫停執行死刑。1998年,中國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對於死刑的適用范圍作了嚴格限制,隻有最嚴重的犯罪才可以判處死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解釋稱,死刑要跟剝奪他人生命的暴力犯罪有關。像集資詐騙罪這樣的犯罪,並不是剝奪他人生命的嚴重暴力犯罪,應廢除死刑的適用。

其次,即便是死刑適用,也應當具有一定效益,能真正起到威懾作用。而且,如果能以其他刑罰達到死刑的震懾效果,就不需要使用死刑這樣的刑罰。從目前來看,對集資詐騙罪適用死刑以來,集資詐騙的行為並沒有減少,這說明,對集資詐騙罪適用死刑並沒有起到很好的作用。同時,依據近些年刑法的修正以及相關司法機關出台的解釋,無期徒刑對於遏制集資詐騙也能起到比較好的效果,更沒有必要保留集資詐騙罪的死刑。例如相關修正的法律規定,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最近,中央政法委出台了關於嚴格規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規定,對於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由過去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提高到現在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而且增加規定,減為有期徒刑后,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在程序上也嚴格規定,擬提請減刑、假釋的,一律提前予以公示﹔擬提請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提前予以公示。減刑、假釋裁定書及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一律上網公開。這些嚴格規定,使得無期徒刑也具有很好的震懾作用。

最后,廢除集資詐騙罪死刑也能很好地避免冤假錯案。不少集資詐騙案其實是一些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或者是一些融資案件,但是,一些案件最終因為還不起款,作為刑事案件甚至集資詐騙案從重處理,以泄民憤,更有個別案件有官商勾結,最終以集資詐騙案來巧取豪奪民企的財產。因此,廢除集資詐騙罪死刑也能避免一些冤假錯案。

說到底,刑法是社會防范的最后一道防線,不能指望刑罰特別是死刑來遏制集資詐騙,正如有學者言:“集資詐騙罪是一種制度之殤,應當是著力解決市場體系不完善、政府干預過多和監管不到位的問題。”因此,希望在刑法修正案(九)中能廢除集資詐騙罪死刑,體現法治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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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孫端端(實習生)、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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