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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殺慎殺”也應做好執行的“罪刑相當”

堂吉偉德

2014年03月10日19:02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手機看新聞

姜明等36名全國人大代表聯名向全國人大提出議案,建議廢除集資詐騙罪死刑。南都記者了解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已在調研集資詐騙罪死刑的廢除問題,刑法修正案(九)正在研討之中。在相關方面提供的草案上,集資詐騙罪已准備廢除死刑,同時擬廢除死刑的,還包括組織賣淫罪、偽造貨幣罪和走私假幣罪。(3月10日《南方都市報》)

減少甚至取消死刑是國際趨勢,也是人權保護的題中之義。死刑造成的最大問題在於無法補救司法造成的錯誤,因而大多數國家都廢除了死刑,即便保留死刑的少數國家,也採取的是“少殺慎殺”的原則。在具體的司法中,最高法院在《關於進一步加強刑事審判工作的決定》中,進一步闡述了“少殺慎殺”的具體操作標准,為落實“少殺、慎殺”的刑事司法原則,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使得死刑復核更加慎重,一系列的把關程序,為糾正司法錯誤創造了條件。

事實上,從國外的實例,以及近年來司法的實踐來看,“少判死刑”同樣可以起到懲戒和教育的作用,比如不判死刑可以判無期,甚至終生監禁。而國外在具體的量刑上,與國內相比其實並不重,比如受賄罪德國最高判5年、盜竊罪判10年﹔日本受賄罪判10年、盜竊罪判15年。就以被人廣泛質疑的“集資詐騙罪”來說,其性質其實很不好界定,有的集資詐騙並不是以詐騙起始,有的雖然屬於詐騙,但由於其受客觀環境的影響,而不自覺的滑向了深淵。而在法律的界定上,除了數額作為標准,很難判斷出其間的主客觀因素,不能體現同應有的差異性,導致一些可殺可不殺的人最后被判了死刑。更重要的是,一些人即便“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但其本身具有償還能力,或者可以挽回相應的損失,也可能因為被判處死刑,而造成被集資人的損失。

其他如組織賣淫罪、偽造貨幣罪和走私假幣罪,雖然對於社會治安和金融秩序容易造成巨大的破壞,但也“罪不足死”。之所以對死刑還有依賴,根本還在於司法公正尚有瑕疵。由於司法腐敗、權力尋租和制度本身的漏洞,實際執行之中的變通太多,刑罰的成色不足。比如有些犯貪污賄賂罪的開始判得很重,有的判了死緩,幾年之內就減到有期徒刑。以前不久的“張海案”為例,2007年2月,張海被佛山市中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5年,結果張海三次造假減刑至6年,后經相關部門核查,張海在監獄服刑期間的立功、重大立功表現均屬虛假,並對參與造假的人員共24名人員立案調查。

確切的說,這不過是“花錢減刑”的冰山一角,也正是在這樣的潛規則之下,“花錢撈人”成了一種新興的產業,並導致“罪刑相當”成為空話。如果不改變“隻要不被判除死刑,一切都不成為問題”的執行問題,那麼取消一些罪名的死刑可能會成為特權階層的“福利”。

在回應死刑問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副主任臧鐵偉表示,刑法修正案(八)在2011年已經減少了13個非暴力性死刑的罪名,這次三中全會的決定又提出了要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我國現階段對於死刑的刑事政策是保留死刑,但是嚴格地控制和慎重地適用死刑。法律規定,隻有對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才適用死刑。”“目前刑法的修改工作已經列入了年度立法計劃,將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情況和打擊犯罪的需要,聽取各方面的意見,研究逐步減少死刑的問題。”

減少死刑無疑是司法的進步,但在減少死刑的同時,如何讓執行不走形變樣,需要相應的配套制度跟進。而要體現“罪刑相當”的原則,就必須要有剛性的限制條件。前不久,為了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可能出現的司法腐敗問題進行制度約束,中央政法委出台了《關於嚴格規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從嚴規定三類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實體條件,具有一定的制度剛性。但由於其不具備更高層次的法律約束,需要人大立法來補齊短板。

“少殺慎殺”也應做好“罪刑相當”,這個“相當”不是量刑本身的重與輕,而是執行過程的公平與公正。如何約束司法權力,讓執行更有質量,同樣需要立法機關給予重視和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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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董曉偉、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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