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的湟中縣多巴鎮城管打人事件處理結果公布:多巴鎮黨委書記、鎮長被誡勉談話﹔給予縣城鎮管理局城市監察隊副大隊長兼多巴城管中隊中隊長梁增虎黨內警告、行政記過處分﹔給予多巴中隊副隊長阿遠鵬黨內嚴重警告、行政撤職處分﹔參與打人的張永虎等5名城管臨聘人員被解聘。(2月16日《深圳商報》)
如果不是包括央視在內的媒體“舊事重提”,這起性質惡劣的城管打人傷人事件中,很可能沒有人會受到任何處罰。可即便事件被媒體曝光以后,當地公布的處罰措施,也隻能算是“罰酒三杯”,袒護與縱容的意味十分明顯。牽涉其中的責任人受到的最大處罰,就是5名城管“臨時工”被解聘,再次充當了“替罪羊”的角色。
但是回望整個事件,最大的責任是城管中隊的“正式工”,也就是該中隊的隊長、副隊長。連當地政府的通報也承認,在沖突發生以后,現場的城管中隊負責人非但沒有阻止,甚至帶頭打人。既然連領導都帶頭上陣,親自動手了,他手下的那些城管隊員,能不“奮勇爭先”嗎?結果到了問責處罰的時候,“臨時工”被解聘辭退,作為“帶頭大哥”的正式工卻罰酒三杯,甚至連賠償受害人的費用,都由當地政府全額“埋單”,這樣的大惡輕罰,最終就是為下一次更大的“惡”埋下了伏筆。
當地城管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對無辜市民大打出手,導致女當事人引產腹中胎兒的嚴重后果,已經超越了職務行為的范疇,而是涉嫌刑事犯罪。那麼就不但要按照黨紀政紀追究涉事城管的黨紀政紀責任,還應該按照有關的法律規定,追究動手打人傷人者的法律責任,讓他們為自己的傷人行為付出法律的代價。
我們應該看到,對一些性質惡劣、影響巨大的案例,“治標”措施也同樣不可少,具體說來就是加大對暴力執法者的問責和處罰力度,加大對城管部門領導的問責,讓他們感受到暴力執法所帶來的嚴重后果。 (苑廣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