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早:天使女孩被害,新生儿不该为母亲罪恶埋单--观点--人民网
人民网>>观点>>观点专栏>>杨早专栏

专栏

杨早:天使女孩被害,新生儿不该为母亲罪恶埋单

杨早

2013年08月15日11:38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手机看新闻

近来有些案件,明显让周围的人都呈现无语的状态,如陕西富平医生卖婴案、佳木斯夫妻奸杀少女案。这两起案情,就目前可知信息,实在超越普通人的理解范围,很难用理性分析、还原疑犯的行为逻辑。

正因为此,我倾向于将这两案视为难得一见的特例,而非普遍的人性之恶。否则,随着两案的广为人知与震动人心,本已脆弱的医患关系会雪上加霜,而面对倒地的老人、孕妇,是否能够以佳木斯案为借口,置之不理?

以上情况会不会出现,是对一个社会理性程度的考验。更令我觉得骨鲠在喉的,是佳木斯案发生后,与丈夫共同杀害胡伊萱的谭蓓蓓在医院中的状况。

相信一个正常人,面对谭蓓蓓利用“天使女孩”胡伊萱的同情心犯下的恶行,都会感到不解、厌恶与愤恨。然而谭蓓蓓是一名孕妇。何以中国法律会规定孕妇不判死刑,也可以不实行审前羁押,即使判刑,一般也允许监外执行?推其法意,除了对孕妇的人道关怀外,最根本的还在于对无罪的新生幼儿的权利保护。

而以下的画面很难谈得上保护:不断有人围集在谭蓓蓓的产房外,吐痰,责骂,甚至扔东西。产房门关上后仍不断有人窥视。也有值班医生指着谭蓓蓓鼻子骂“禽兽不如”。

一般认为,孕妇的情绪、环境与待遇,对新生胎儿的健康会造成重要的影响。虽然谭蓓蓓是一个如此可恨的女人,但让待产的她处于充满义愤的群众甚至医生的围观指责之下,恐怕也违反了文明社会给予孕妇某种赦免权的原意。新生儿也没有义务为母亲的罪恶承担责任。

如果社会制定、认可了某种规范,就应当将之无差别地适用于所有对象,这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真义。法律不只要提供纸面上的合法性,也要将这种规范落到实处。围观人群的道德义愤可以理解,但任其泛滥造成伤害而不加管制,确实可以视为法律的缺位。

人类社会发展六千多年,最近一两百年才将废除私刑写进了法律,在中国,更是二三十年前才从法院布告上去掉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样充满道德感的词句。在法律与民意之间的调适,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日前看到今年全国考试大纲的一道材料作文题。称某先生遗失手机,拾者先不欲归还,后不仅归还,而且不接受酬谢,原因是他看到某先生手机里的短信,发现某先生之前向灾区捐款若干,大受感动,“不能用贪心对待爱心”。

这样的事是有可能发生的,但如果将之提炼成中学作文题,并蕴含某种价值取向,就会搞出问题来。首先必须明确,拾物不还是不对的,不主动寻找失者还可以说囿于时间精力付出,失者打来不接关机,已是心怀贪念恶意。其次,如果是因为失者道德高尚,才将手机还给失者,这是典型的用道德感混淆物权。推而广之,抢劫贪官就不算犯罪,强奸陪酒女也不是什么丑闻。

至于佳木斯案后,谭蓓蓓的妹妹被退婚,她丈夫的弟弟小生意做不下去,父母东躲西藏,两家父母均不愿抚养婴儿,这些结果,大抵是基于周边浓厚的道德压力,虽然是旁人无法干涉的自由选择,但还是让人惋叹,毕竟,让无辜者承受一桩案件的外溢效应,并非大快人心的美事。

专栏作者简介:

杨早:北大文学博士、中国社科院副研究员。《话题》系列丛书主编。是目前活跃在各大媒体的知名文化学者。

 

    往期专栏文章:

 

分享到:
(责编:王倩、文松辉)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24小时排行 | 新闻频道留言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