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鳥被判刑”,圍觀者為何不解喊冤?
背景:河南一大學生小閆發現自家大門外有個鳥窩,和朋友架了個梯子將鳥窩裡的12隻鳥掏了出來,養了一段時間后售賣,后又掏4隻。11月30日,記者獲悉,小閆和他的朋友小王分別犯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等,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並處罰款。
京華時報發表舒銳的觀點:為什麼從網絡調查結果看,不少人質疑量刑過重,甚至認為這兩名男子挺冤的?這首先或許在於報道本身有所偏頗,只是聽信了當事人的說法。通過該案判決書和相關專業知識,不難發現不少細節值得推敲。一是他們並非只是在“自家大門外”掏鳥窩,而是在樹林裡。二是涉案燕隼每窩產卵2至4枚,而且並非每枚卵都能最終孵化。可見,“從門口一個鳥窩裡掏出12隻鳥”的說法值得懷疑。三是他們並非僅將售鳥信息發布在相對私密的朋友圈和QQ群,實際上,買家是從百度貼吧上獲取的相關信息。四是從所賣價格來看,要說他們只是認為這是普通鳥,恐怕也站不住腳。在現行法律中,燕隼屬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非法捕獵、殺害、運輸、出售燕隼10隻以上即構成“情節特別嚴重”情形,應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看來,小閆二人並不冤,至少沒那麼冤。
新京報發表陳廣江的觀點:網友的吐槽卻擊中當前動物保護的“軟肋”。很多人既不認識燕隼,也不知其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更不知道“上樹掏鳥”違法的嚴重后果。其實,別說燕隼,就是獵捕蛤蟆、壁虎等常見動物,也可能構成犯罪。在保護動物上,政府部門對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不夠,民眾與法律脫節,有些人稀裡糊涂就違法犯罪了。這種情況下,掏鳥16隻被判10年半被吐槽並不奇怪。保護動物不能光靠嚴刑峻法,如何引導社會大眾“多識鳥獸草木之名”,普及保護動物的相關法律法規,才是治本之策。
小蔣隨想:這事不妨反過來看,許多人對這種量刑“不能理解”,印証了生活中某些人出於調皮搗蛋掏個鳥,一般不會受到法律懲處。法院之所以對本案中的當事人判處較重刑罰,應是基於他們並不是貪玩無知,他們多次在樹林裡專門掏燕隼,並在網上高價出售,應具有主觀認知與惡意,性質已屬於“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些人擔心自己哪天惹上這種禍,心情可以理解,但也有過慮的成分。這說明我們的普法工作還要加強,而且相關執法必須慎重、不能妄斷。再說點題外話,如今許多孩子要麼是整天沉浸於“題海”,要麼隻會玩電腦與手機,別說不會爬樹與掏鳥,連接觸大自然的機會都沒有。這算不算是另一種悲哀?
乳企“16次上黑榜”仍未被封殺是瀆職
背景:有媒體統計國家食藥監總局“總局公告”裡披露的今年前11個月不合格食品抽檢信息,結果發現有多達449家企業今年以來被通報2次(含)以上,佔比近兩成。而陝西聖唐秦龍乳業有限公司更是創下不合格16次的紀錄,高居“黑榜”榜首。
京華時報發表畢舸的觀點:16次被查出不合格,不知這家奶粉生產企業是不是根本沒把食藥監部門的抽檢當回事。而這背后,似乎是聖唐乳業並沒有付出太大代價,不合格奶粉與食藥監部門的監管之間,形成了兩套並行的運行體系。食藥監部門按部就班地抽檢,抽檢不合格的拿出來通告一下,而被查出不合格的食品生產企業繼續埋頭生產。中國食品安全形勢日趨緊張,各類食品安全事故時有發生,而無論哪一起食品安全事故,都是由小積大,最終在某個臨界點爆發。尤其是在乳業,當初三聚氰胺事件帶給職能部門和公眾的最深刻教訓就在於,哪怕多次獲得國家名牌產品稱號的乳企,也會因為利益而卷入不合格乳品的黑色生產及銷售鏈中。如今,一家乳企一年16次抽檢不合格,監管者還有什麼理由輕縱呢?根據現有法律法規,讓一年16次抽檢不合格的奶粉企業,接受其應得的法律問責,甚至被驅逐出市場,這才是該有的監管立場,也才不會讓乳業重蹈三聚氰胺事件的覆轍。
小蔣隨想:常言說“事不過三”,這雖不是明確的法律條文,但對累犯從嚴懲處是一種常識。何況,人應有恥感,無恥、無底線的企業理當被“封殺”。一家乳業公司在11個月的時間裡,16次被查出產品不合格,挑戰了公眾的神經。有關檢查倒是足夠頻繁,但查出問題,問題還在那裡,這種檢查的意義何在?不合格的產品還在不斷生產與銷售,並未被下架與禁售,最后不合格的東西還不是吃到了消費者的肚子裡?這種“無效監管”必然會引起公眾的憤怒,人們不光會唾棄無良的企業,更會質疑整個監管與處罰鏈條“掉鏈子”。號稱史上最嚴的食品藥品安全新規今年出台,提升了對違法食品藥品生產企業的懲戒力度。但透過“11個月16次不合格”的惡例,有關法規是否又遭遇了執行難?難道,非要吃出人命才“高度重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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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蔣的話:大家好,我是小蔣。國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鮮事。你評,我評,眾人評,百花齊放任君看。觀點各有不同,角度各有側重,隻要我們尊重客觀、理性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