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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趙晚報:“公函求情”干擾司法審判應追責

王軍榮

2015年10月22日09:33  來源:燕趙晚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公函求情”干擾司法審判應追責

  深圳羅湖區環境保護與水務局原副局長葉軍於去年9月因涉嫌受賄被刑拘,檢方指控其收受賄賂64萬多元。該案於上周五在南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庭審時葉軍承認全部指控,葉軍的辯護律師出具葉軍單位出具的“求輕判”証明,希望法院從輕判決。(10月21日《南方都市報》)

  單位開出勤勉証明求輕判的“公函求情”屢見不鮮。湖南省麻陽縣文廣新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局為了幫助單位被查貪官說情,兩單位分別召集班子成員開會,“統一思想”研究替兩名被抓官員說情的事情。之后,還出具公函給辦案法院,以涉案貪官“素質高”等為理由,請求法院對其從輕判決﹔四川省眉山市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鄭某在雲南省大理市發生交通肇事撞死路人后,讓弟弟頂包。被交警識破后,鄭某被訴上法庭。其所在單位領導親自跑到大理,向大理市法院遞交了免予刑事處罰函,以組織的名義請該院對鄭某免予刑事處罰……“公函求情”給出的理由也是五花八門,有的認為個人“表現好,貢獻大”﹔有的認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有的認為對當地經濟發展不利等等。

  “公函求情”危害極大,不能再容忍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官斷案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而與“求情公函”無關。再動聽的“求情公函”也影響不到法官。如果因為有了“公函求情”,就可以“酌情考慮”,就可以“輕判”,那麼,法律的公平和正義何在?

  “公函求情”,從表面上看似有人情味,實則是對人民法院司法審判工作的非法干預,是對權力運行規矩的僭越,影響司法公正和權威,有違依法治國的精神。對此,法院應予以堅決拒絕。對此,應該達成共識,可事實上,並不是所有的法官都能夠將“公函求情”拒之門外。

  如何拒絕“公函求情”?顯然不能僅靠法院和法官單方面的努力,需要通過立法,將任何干預司法機關依法履職的行為,都納入追究法律責任的軌道之中。現在對於“公函求情”的法律懲罰還存在“漏洞”。《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九條所規定的8種行為,隻有“違反規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后果的”這一項比較接近,但略顯牽強﹔其中第二十五條規定的5種行為中,隻有“妨礙執行公務或者違反規定干預執行公務的”這一項比較接近影響法院獨立審判,但都不明確。

  “公函求情”干擾司法審判,要受到法律意義上的追責。因此要完善相關法律,修改《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或公務員法,明確行政機關公務員影響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所應承擔的責任。唯有加大懲罰力度,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才會讓“公函求情”消失。

  公民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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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董曉偉、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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