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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人身安全保護令執行應有硬規定

許 輝

2015年09月10日08:44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人身安全保護令執行應有硬規定

執行主體職責不明,會直接影響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效果。試點中暴露出來的雖是小問題,但要解決好這一點,卻是立法中的大問題

近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在我國首次建立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草案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對此,多位專家建議增加保護令執行單位(9月9日《法制日報》)。

自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選擇9個基層人民法院試點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以來,效果很好。然而,試點中反映出來的兩大問題不容忽視:一者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不能單獨提出﹔二者執行主體不明。

由於缺乏法律依據,人身安全保護令隻能依附於離婚或其他訴訟提出,這一問題在此次立法草案中得到了解決,草案明確人身安全保護令作為一項獨立制度,可以不依附於其他任何訴訟單獨提出。

執行是保護令能夠產生實際效果的關鍵,如果執行不到位,保護令就會淪為一種空白文書,無法起到保護家暴受害者的作用。試點表明,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對於家庭暴力起到了較好的震懾作用,廣東、福建莆田兩地的自動履行率更是分別達到98%和95.65%,執行問題在試點中表現得並不是很明顯。

然而,試點單位所發出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總量有限,而且僅僅局限於試點范圍,原來哪怕隻有一例不自動履行的,一旦這項工作在全國范圍內全部鋪開,總量增大,不自動履行的總量也會隨之增加,公權力介入、保障執行就成為了一個不可回避的問題。

在試點工作中,人身保護裁定的執行,主要是參照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第36條予以操作:一方面,法院函告公安機關履行必要的保護義務,否則,造成申請人傷害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追究相關責任﹔另一方面,法院要監督被申請人履行裁定,否則,可以依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規定予以處理,包括罰款、拘留和判刑。

這樣看似給了當事人雙重保障,實際上卻有可能陷入執行主體責任不明的尷尬之中。上述審理指南是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制定,是“為法官提供的參考性辦案指南”,並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更談不上約束公安機關。指南中關於函告公安機關應履行必要義務這一項,只是基於公安機關應當保護每一個公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基本職責而言的。實踐中公安機關如何履行必要的保護義務,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和法律措施。

在試點單位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中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程序規定》(試行)中第15條規定: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應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負責執行。人民法院在執行本條規定的第九條第(一)至(五)項的時候,可以向當地的公安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其協助執行。這樣雖然明確了法院的執行主體責任,但要求公安機關協助執行法院的民事裁定,同樣面臨法律依據不足的問題。

執行主體職責不明,會直接影響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效果。試點中暴露出來的雖是小問題,但要解決好這一點,卻是立法中的大問題。有專家提出公安機關應當參與到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中去,這只是一種呼吁。真正要使公安機關參與其中,就得在反家暴法中予以明確。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不同於一般民事裁定的執行。對法院而言,這種民事裁定的執行,並沒有具體的執行標的,而僅僅是對被執行人行為的限定,這種限定的目的隻有一個,就是避免申請人再次遭受被申請人的傷害。要確保被申請人履行人身安全保護的義務,公安機關收到人民法院的函告后,有義務把申請人作為重點守護對象,重點保護,包括對被申請人採取必要的措施等。這些隻有在反家暴法中一並明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才會真正硬起來,其震懾力就會更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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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雨希(實習生)、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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